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戶籍地上海市青浦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黃輝,上海駟言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某(第一被告),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戶籍地河南省永城市。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第二被告),住所地上海市黃浦區(qū)。
負責人:毛寄文,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呂琰晶,上海恒量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王某某與被告劉某、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黃輝、被告劉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醫(yī)療費人民幣9,050.43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20元(20*6)、交通費37元、律師費1,500元,合計10,707.43元,上述費用由第二被告在保險限額內進行賠付,其余損失由第一被告承擔;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8年1月12日,第一被告駕駛牌號為滬C7XXXX小型普通客車行駛至青浦區(qū)公園東路外青松公路東約10米處與原告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發(fā)生碰撞,造成原告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本起事故經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交通警察支隊認定,第一被告負事故次要責任,原告負事故主要責任。第二被告系事故車輛的承保公司?,F因原告二次手術治療,故再次提起訴訟。
被告劉某辯稱:對事故發(fā)生經過和責任認定沒有異議,事故車輛在第二被告處投保了交強險和100萬元的商業(yè)險(含不計免賠)。原告是二次起訴,自己負事故次要責任,所以不同意承擔律師費。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書面辯稱:本案二次手術治療,同意在剩余商業(yè)三者險范圍內按40%的責任承擔賠償責任。關于醫(yī)藥費,應扣除伙食費77元和非醫(yī)保用藥;住院伙食費認可120元;交通費,認可37元;律師費,不屬于保險范圍。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對于道路交通事故的發(fā)生經過和責任認定,原告訴稱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事故車輛在第二被告處投保了交強險和100萬元的商業(yè)險(含不計免賠)。2018年7月,原告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于2018年9月21日作出(2018)滬0118民初11805號民事判決,判令第二被告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王某某120,200元(含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元);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賠付王某某25,031.45元;被告劉某應賠償王某某律師代理費3,000元;王某某的其余訴請不予支持;王某某應返還第二被告墊付款10,000元;王某某應賠償劉某車損花費2,286元。原告二次手術用去醫(yī)療費8,973.43元(已扣除住院伙食補助費77元),住院6天。
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本案系因道路交通事故而引起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公安機關就本起事故作出的責任認定所依據的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對此本院予以確認。第一被告應承擔事故的40%賠償責任。第二被告系事故車輛的承保單位,應首先在交強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超出部分應由第二被告在商業(yè)險范圍內按責任承擔賠償責任,超出保險限額范圍的費用由第一被告承擔。原告的各項賠償費用具體確定如下:一、醫(yī)療費,根據憑證,本院確認8,973.43元;二、住院伙食補助費,根據住院天數,本院確認120元;三、交通費,本院確認37元。上述賠償款共計9,130.43元,按40%責任比例計算即3,652.17元,由第二被告在商業(yè)險范圍內賠付。原告主張的律師費,本院酌定500元,該款由第一被告負擔。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放棄了自己的訴訟權利。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限額范圍內賠付原告王某某3,652.17元;
二、被告劉某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王某某律師費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7.69元,減半收取計33.85元,由原告王某某負擔8.85元,被告劉某負擔2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陳??蕾
書記員:陳??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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