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原告:路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上述原告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權(quán)鐵,系黑龍江百湖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張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原告王某、路某某與被告張某、李某某機(jī)動車交通事故責(zé)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rèn)為,原告的申請是其真實的意思表示,該申請亦是其依法自由行使訴訟權(quán)利的行為。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zhǔn)許原告王某、路某某撤訴。
案件受理費25元,由兩原告共同負(fù)擔(dān)。
審 判 長 孟慶達(dá) 人民陪審員 趙世霞 人民陪審員 楊曉霞
書記員:吳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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