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邯鄲市邯山區(qū)。委托訴訟代理人:程建麗,女,河北冀隆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連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邯鄲市邯山區(qū)羅城頭村邯鄲縣。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振霞,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邯鄲市邯山區(qū)羅城頭村邯鄲縣,系連某某妻子。
王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連某某賠償因搶奪原告承租期間的出租車及其全部運營手續(xù),給原告所造成的營運損失148800元【自2016年1月15日至2017年5月26日,按每天300元計算】,被告退還原告租車押金10000元,合計158800元。二、本案全部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經出租車(冀D×××××)車主王煥意同意,原告與被告連某某于2015年9月11日簽定了出租車(冀D×××××)承租協(xié)議。協(xié)議約定的租金為每月2400元;承租期限為一包到底,即承租期至出租車報廢,并約定承租期間所有的事故、違章和保險全部由原告方承擔,為此,原告投資對承租車輛進行了系統(tǒng)的維修保養(yǎng),并購買了汽車裝具、保險等。2016年1月15日20時左右,被告連某某伙同其妻子及劉繼東(男,漢族,住邯鄲市××山區(qū)××村,不知道劉繼東身份證號),三人采用暴力強制手段搶奪承租給原告的出租車,想要強制解除與原告訂立的出租車承租協(xié)議,并引發(fā)了強烈的肢體沖突(公安機關的出警記錄和連某某起訴原告賠償其醫(yī)療費損失的民事判決均可以證實)。后來原告找到該出租車開回后發(fā)現(xiàn),該車的全部證件和手續(xù)已經由被告連某某扣留,致使原告承租的出租車不能運營。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規(guī)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北桓孢B某某采用暴力手段,強制奪取承租給原告的出租車,給原告造成的全部營運損失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劉繼東作為不法行為的幫兇強奪被告承租車輛,共同侵犯了原告承租出租車的經營權。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北桓孢`法強制解除與原告所訂立的出租車承租協(xié)議。已經給原告造成了嚴重損失。為保護原告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制裁違法和違約的不法分子,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連某某賠償因搶奪原告承租期間的出租車及其全部運營手續(xù),給原告所造成的營運損失148800元【自2016年1月15日至2017年5月26日,按每天300元計算】,并退還原告租車押金10000元。被告辯稱,1、原告訴連某某搶奪車輛不是事實。2、2016年1月15日,雙方協(xié)商解除了租車協(xié)議,車輛歸還了連某某。2016年1月18日11時41分許,原告在滏西大街人民保險公司門口把被告毆打致傷,有邯山區(qū)法院民事判決書(2016)冀0402民初1154號為證。2016年2月6日,原告將該車輛偷偷開走,直至2017年9月25日,經邯山區(qū)法院強制執(zhí)行,原告才將該車歸還,自2016年2月6日至2017年9月25日,該車都在原告的控制下,原告進行經營,非法扣押該車輛一年多之久,原告要求被告賠償,沒有任何事實依據(jù),屬于顛倒黑白。3、由于原告非法扣押該車輛一年多之久,進行營運盈利,出現(xiàn)多次違章,不予處理,該車輛執(zhí)行回來后,被告處理違章花去900元,服務費1330元,2016年1月11日至1月15日租金320元,共計2550元,對此原告應當賠償被告。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jù)交換和質證。原告為證實其主張,提供證據(jù)如下:1、原告的身份證復印件,用以證明原告的訴訟主體資格;2、2015年9月11日承租協(xié)議一份,用以證明原、被告簽訂協(xié)議,原告對冀D×××××出租車承租期限為一包到底,直至報廢并且該車的保險、事故均由原告承擔,原告給被告2萬元押金,如果解除就退給原告押金;3、2016年1月15日連某某書寫證明一份,用以證明2016年1月15日被告連某某違約伙同妻子及劉繼東搶奪原告承租的出租車,經派出所調解,連某某退回1萬元押金,剩余1萬元答應于2016年2月5日退還,但至今未退;4、證人劉某當庭陳述,其和王某合伙承租的冀D×××××出租車,2016年1月15日她和王某一起去給連某某送租金,連某某說不租了,雙方發(fā)生爭執(zhí),我們報警,110來后,進行調解,押金先退10000元,剩余押金一個月給清,未給清押金,車還是我們的。后我和王某多次打電話給連某某要押金,就是不給,我們就把車開走了。5、行政處罰決定書,用以證明2016年1月18日被告答應退還原告繳納的保險,但出爾反爾一直沒有到保險公司,經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才到保險公司,并且因為被告沒有帶行車證無法退還保險費,雙方發(fā)生沖突,進一步證實被告違約不履行承租協(xié)議的事實;6、(2016)冀0402民初1154號民事判決書復印件一份,用以證明被告違約不履行承租協(xié)議雙方發(fā)生沖突的事實;7、(2016)冀0402民初1193號民事判決書復印件一份,用以證明原告承租的出租車每天的營運損失是300元,該營運損失是由邯鄲長城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得出的;8、(2017)冀0402民終3351號民事判決書復印件一份,用以證明原告承租的出租車每天的營運損失是300元;9、2017年9月14日王某將該出租車交至邯山區(qū)法院執(zhí)行庭,車上沒有手續(xù)。被告的質證意見為:對原告提交證據(jù)的真實性無異議,但租車協(xié)議已經解除,是王某嫌租金過高不租了,他讓把2萬元押金都退給他,發(fā)生沖突后,經協(xié)商退給他1萬元,剩余1萬元,連某某給王某出具了證明,當天晚上王某還出具了一份說明,王某不處理車上的違章,剩余押金10000元沒有退給他,2016年1月18日晚原被告發(fā)生沖突,連某某被打,產生的醫(yī)藥費6641元【邯山區(qū)法院(2016)冀0402民初1154號民事判決書】,王某一直沒給,所以押金沒有退。被告提交證據(jù)如下:1、連某某身份證復印件一份,用以證明被告的訴訟主體資格;2、邯鄲市公安局邯山區(qū)分局羅城頭派出所出具證明(2016年3月13日)復印件一份,用以證明2016年2月6日王某把車(冀D×××××)偷開走的事實;3、王某書寫材料復印件一份,用以證明王某2016年1月15日解除了承租協(xié)議,2015年9月11日至2016年1月15日間的違章是王某的由王某處理,不是王某的違章不由王某本人承擔,那天晚上把車交給了連某某。4、吳俊明證明復印件一份,用以證明王某通過吳俊明承租的出租車(冀D×××××),2016年1月15號晚王某與連某某解除了承租協(xié)議,王某將車、車鑰匙、行車證交給連某某,連某某退還王某一萬元押金;5、范鋒證明復印件一份,用以證明2016年1月15號晚王某與連某某解除了承租協(xié)議,王某將車、車鑰匙、行駛證交給連某某,連某某退還王某一萬元押金;6、罰款收據(jù)共800元、扣13分,用以證明王某把車偷開走后的違章罰款,這些都是車主王煥意交的;7、邯鄲市客運出租公司收費票據(jù)19份,用以證明王某把車偷開走的服務費(2016年3月至2017年9月)共19個月,每月70元,這些都是王煥意交的;8、邯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車輛管理所于2017年9月25日出具的機動車注銷證明書,用以證明出租車(冀D×××××)因報廢已注銷。原告的質證意見為:證據(jù)1無異議;證據(jù)2-8的真實性無異議,但對其證明目的有異議,證據(jù)2,原告不是偷開走而是在承租期間連某某強行將車扣押后,原告找到該出租車后開走的;證據(jù)3,是王某被迫書寫的;證據(jù)4、5,證人沒有出庭,無法證實該證據(jù)的真實性;證據(jù)6、7,均與本案無關;證據(jù)8,證實了在原告承租期間被告扣留營運手續(xù)和行車證的事實。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jù)和事實,根據(jù)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本案案涉出租車(冀D×××××)的實際車主為王煥意,王煥意將該出租車租賃給連某某經營。2015年9月11日,連某某將該車轉租給王某,并簽訂承租協(xié)議,協(xié)議約定:1、甲方(連某某)將冀D×××××出租車出租給乙方(王某),一包到底。2、乙方承租期間對此車有關的刑事責任民事責任電子警察曝光,大小事故,保險由乙方承擔。3、乙方(20000)元支付給甲方押金,解除之后,甲方退還給乙方押金。每月租金2400元,每月11日準時打到甲方卡上。4、油補歸甲方。5、此協(xié)議雙方各執(zhí)一份,簽字按手印后生效。協(xié)議簽訂后,王某開始經營冀D×××××出租車。2016年1月15日,王某與連某某因租車問題發(fā)生爭執(zhí),經協(xié)商,連某某退還王某租車押金10000元(庭審中王某認可),并出具證明一份,內容為“今欠王某冀D×××××租車押金壹萬元整(10000)定于2016年2月5號退還”,同日,王某將該出租車返還連某某,并向連某某出具說明一份,內容為“從2015年9月11號至2016年元月15號晚上10點5分期間是王某的違章由王某個人處理,其余不是王某的違章不由王某本人承擔”。2016年1月18日,王某與連某某再次因租車問題在本市滏西街人保門口互相毆打,被邯鄲市公安局叢臺分局行政處罰。邯鄲市公安局邯山區(qū)分局羅城頭派出所于2016年3月13日出具證明一份,內容為“2016年2月6日,連某某報警稱其停放在羅城頭地鐵胡同15號(邯鄲縣供銷社家屬院1號樓下)的出租車(牌照號:冀D×××××)被人偷開走。民警到現(xiàn)場后了解系連某某與王某因出租車租賃發(fā)生糾紛后王某將出租車開走,后告知報警人連某某其與王某糾紛屬于民事糾紛”。2016年5月18日,連某某以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為由在本院對王某提起民事訴訟,我院于2016年6月3日作出(2016)冀0402民初1154號民事判決書,判決王某賠償連某某各項損失共計6641元。2016年5月23日,案涉出租車(冀D×××××)的實際車主王煥意,以返還原物糾紛為由在本院對王某提起民事訴訟,我院于2017年3月29日作出(2016)冀0402民初1193號民事判決書,王某不服,上訴至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26日作出(2017)冀0402民終3351號民事判決書,判決:一、王某返還王煥意所有的吉利牌冀D×××××出租車一輛;二、王某支付王煥意審計費用3000元及營運損失費用(營運損失費用按照每日300元計算自2016年2月6日至2017年5月26日止)。上述判決均已生效。王某認為連某某強制解除承租協(xié)議,給其造成嚴重損失,故訴至法院,訴請如前。另查明,冀D×××××出租車在2016年1月10日、3月16日、6月2日、10月9日、10月27日、11月6日因違章被罰款800元、記13分。2017年9月14日,王某將案涉吉利牌冀D×××××出租車及鑰匙3把交到我院執(zhí)行庭,同日,連某某妻子王振霞將該車及鑰匙取走,2017年9月25日,邯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車輛管理所出具該車注銷證明書。
原告王某與被告連某某侵權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3月21日、2018年5月14日兩次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程建麗,被告連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振霞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2015年9月11日,王某與連某某簽訂的承租協(xié)議,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但該協(xié)議履行過程中,即在2016年1月15日,連某某退還王某租車押金10000元,王某將該出租車返還連某某,并向連某某出具內容為“從2015年9月11號至2016年元月15號晚上10點5分期間是王某的違章由王某個人處理,其余不是王某的違章不由王某本人承擔”的說明后,應當視為雙方協(xié)商一致解除了該承租協(xié)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jù)加以證明。沒有證據(jù)或者證據(jù)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王某在庭審中對連某某強行將車扣押,其被迫書寫說明的陳述,無相關證據(jù)佐證,本院不予采信。本案中,王某以剩余10000元押金未退還為由,將案涉出租車私自開走,自2016年2月6日至2017年9月14日,該車一直在王某處,且該車在2016年3月16日、6月2日、10月9日、10月27日、11月6日因違章被罰款、記分,故對王某要求連某某賠償營運損失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鑒于本案承租協(xié)議已解除,連某某應當返還王某剩余押金10000元。原告所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部分,本院應予支持。綜上所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九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連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原告王某押金10000元。二、駁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3476元,由王某負擔3426元,連某某負擔50元。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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