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所地黑龍江省林口縣。
委托代理人于全洲,黑龍江國盛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林口縣奎山鄉(xiāng)慶嶺村民委員會,住所地黑龍江省林口縣。
法定代表人姜立祥,男,村民委員會主任。
本院認為:原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三)項、《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黑龍江省人民法院(2015)林民初字第406號民事判決;
二、發(fā)回黑龍江省林口縣人民法院重審。
二審案件受理費4281元,退回上訴人王某某。
審判長 鄭春梅 審判員 曲新穎 審判員 杜 敏
書記員:文秀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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