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邯鄲市叢臺區(qū)。
委托代理人駱君(系原告妻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邯鄲市叢臺區(qū)。
委托代理人張興偉,河北道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邯鄲市。
委托代理人劉新豐,河北鼎合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邯鄲市。
委托代理人劉新豐,河北鼎合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王某某與被告李某某、劉某某為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起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2月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駱君、張興偉,被告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劉新豐,被告劉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劉新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王某某訴稱,被告李某某與原告原系同一地點做生意鄰居,被告陸續(xù)向原告借款用于做生意。至2013年底共向原告借款300萬元,并向原告支付月息二分的利息,自2015年元月開始不再支付利息。2015年8月13日被告向原告重新出具欠條,并約定了管轄法院,由我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由于該債權(quán)面臨危險,故訴請貴院保護。望予支持原告的訴請?,F(xiàn)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李某某、劉某某共同償還還原告借款3000000元并支付訴訟前的利息440000元及至判決履行完畢止的利息(按2分計息)。2、由被告承擔訴訟費用。
原告王某某為證明自己的主張?zhí)峤灰韵伦C據(jù):1、原告的身份證復印件,證明原告主體資格;2、2015年8月13日借條一份,出具人為李某某,證明借條上現(xiàn)金是累計匯總而來;3、2015年8月13日證明一份,證明利息是從2014年12月份至2015年8月份按照利息2分計算而來,總計9個月利息540000元,被告轉(zhuǎn)過100000元,所以利息為440000元。
被告李某某、劉某某共同辯稱,雙方長期存在借貸關系,拖欠本金3000000元情況屬實,截至目前實際支付利息3969466元;2、2015年8月13日并非重新出具欠條,是新的借款,該借款原告并未支付,因此8月13日的借條不能成立,不能約束被告;3、訴稱“2015年元月不再支付利息”與事實不符,2015年5月5日被告劉某某向原告轉(zhuǎn)款100000元,因此應扣除利息100000元;4、借款系李某某個人借款,不是夫妻共同借款。
被告李某某、劉某某共同提交2015年5月5日農(nóng)行卡取款業(yè)務回單,證明被告給原告轉(zhuǎn)賬100000元利息。
經(jīng)庭審質(zhì)證,被告李某某、劉某某對原告王某某提交的證據(jù)1無異議;對證據(jù)2借條真實性無異議,但不能證明系原來借款重新出具的手續(xù),借條并沒有任何顯示換條的信息,該借條不能約束被告。對證據(jù)3真實性無異議,但應扣除支付的100000元利息。原告王某某對被告李某某、劉某某提交的證據(jù)質(zhì)證意見是:認可轉(zhuǎn)賬100000元的事實,原來利息540000元,還了100000元,所以符合我方利息440000元。但該證據(jù)超過舉證期限,被告應承擔延期舉證的責任。
經(jīng)審理查明,原告王某某與被告李某某長期存在借貸關系。2015年5月5日,被告劉某某通過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向原告王某某轉(zhuǎn)款(支付利息)100000元。2015年8月13日,被告李某某向原告王某某重新出具了借條,借條證明被告李某某仍欠原告借款3000000元,月息2分。2015年8月30日,被告李某某向原告王某某出具了證明:今欠利息440000元。
另查明,被告李某某與被告劉某某系夫妻關系。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根據(jù)被告李某某向原告王某某重新出具的借條以及出具的欠利息證明,被告李某某欠原告王某某借款3000000元及利息的約定,事實清楚,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確認。在履行過程中,被告李某某未及時償還借款及支付相關利息,現(xiàn)對原告王某某要求被告李某某償還相關借款及利息的請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因被告李某某與被告劉某某系夫妻關系,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對上述債務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應由被告李某某、劉某某共同償還。關于借款利息,原、被告約定的利息標準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依法予以保護。被告李某某、劉某某應支付尚欠的2015年8月30日以前的借款利息440000元并按月息2%共同向原告王某某支付自2015年8月31日起至本判決生效后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止的借款3000000元的利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條、第一百零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李某某、劉某某在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共同償還原告王某某借款3000000元及2015年8月30日以前的借款利息440000元,共計3440000元。并按月息2%計算,自2015年8月31日起向原告王某某支付借款3000000元的利息,至本判決生效后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4320元,訴訟保全費5000元,共計39320元,由被告李某某、劉某某共同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周長代
人民陪審員 薛晶
人民陪審員 宋潔
書記員: 杜令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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