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金霞(河北王樹國律師事務所)
劉某
隗某某
原告王某某,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縣。
委托代理人金霞,河北王樹國律師事務所律師,執(zhí)業(yè)證號×××。
被告劉某,民族不詳,司機,住內蒙古自治區(qū)赤峰市寧城縣。
被告隗某某,住河北省承德市平泉縣。
原告王某某與被告劉某、隗某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7日受理,因原告申請進行車輛損失評估,本院于2014年8月7日予以委托,2015年4月7日評估完畢。本案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4月2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金霞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劉某、隗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亦未委托代理人參加訴訟。本案缺席審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被告劉某、隗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對原告提交的證據(jù)視為放棄質證的權利。原告提供的證據(jù)1、2、3、5,具有真實性、合法性且與本案具有關聯(lián)性,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供的證據(jù)4,本院認為只能證明原告具有駕駛資格,不足以證明原告從事交通運輸行業(yè)工作,不予采信;原告提供的證據(jù)6,本院認為收據(jù)不是正式發(fā)票,不能證實其真實性,不予采信;原告提供的證據(jù)7,本院認為無法證明與此次事故具有關聯(lián)性,不予采信,但考慮交通費確系實際支出的費用,對交通費數(shù)額酌定500.00元。
本院認為,原告與被告劉某發(fā)生交通事故,隆化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事故責任認定,經審查,事故認定符合事實和法律規(guī)定,予以確認。原告向本院請求的醫(yī)療費、營養(yǎng)費、車輛損失符合事實和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向本院請求的住院伙食補助費按實際住院天數(shù)16天計算,支持按照每天50.00元標準計算;根據(jù)原告?zhèn)椋鲝?65天的誤工時間過長,本院不予支持,支持參照《人身損害受傷人員誤工損失日評定準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GB/T521-2004)對于股骨干骨折的誤工時間評定,計算120天,誤工費標準參照上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支持計算每天60.00元;護理費因住院病歷中,醫(yī)囑記載陪床一人,結合原告?zhèn)?,支持原?6天的護理費請求,標準計算每天60.00元;原告主張的購買器具費用,因無法證明實際損失數(shù)額,不予支持;后期治療費因尚未發(fā)生暫不保護,實際發(fā)生后,原告可另行起訴。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故被告劉某在本案中不承擔賠償責任。因被告劉某駕駛的車輛未投保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對原告的損失,由被告隗某某在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范圍內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超出該保險范圍的損失由被告隗某某根據(jù)事故責任比例承擔70%的賠償責任。因此次事故造成多人受傷,各傷者的經濟損失情況在另案中也已查明,其中劉歷佳、趙彥青、祁佳華、李碩的交強險限額內醫(yī)療費用和死亡傷殘項下的經濟損失分別為99547.93元、90066.78元、31147.31元、10284.84元,本案原告王某某在交強險限額內醫(yī)療費用和死亡傷殘項下的經濟損失為37718.81元,綜上對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范圍內醫(yī)療費用損失10000.00元,死亡傷殘項下?lián)p失110000.00元,由被告隗某某根據(jù)上述各傷者損失數(shù)額比例予以賠償,本案中賠償原告王某某16841.00元,財產損失限額2000.00元,由被告隗某某全部賠償給本案原告王某某,超出部分的損失78377.81元(97218.81元-16841.00元-2000.00元)由被告隗某某承擔70%的賠償責任即54864.47元(78377.81元×70%),被告隗某某共計賠償原告各項經濟損失73705.47元。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第二十六條 ?、第三十五條 ?、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第一款 ?、第一百四十四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 ?之規(guī)定,缺席判決如下:
一、被告隗某某賠償原告王某某各項經濟損失共計73705.47元。
二、被告劉某在本次訴訟中不承擔賠償責任。
三、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款項于本判決書生效后十日內履行完畢。執(zhí)行標的款專用賬戶:隆化縣財政局國庫待清算資金管理中心。開戶行:承德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化龍苑支行,賬號:×××。
案件受理費2759.00元,由原告王某某負擔829.00元,由被告隗某某負擔1930.00元。訴訟費用限于判決書生效后三日之內交納。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原告與被告劉某發(fā)生交通事故,隆化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事故責任認定,經審查,事故認定符合事實和法律規(guī)定,予以確認。原告向本院請求的醫(yī)療費、營養(yǎng)費、車輛損失符合事實和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向本院請求的住院伙食補助費按實際住院天數(shù)16天計算,支持按照每天50.00元標準計算;根據(jù)原告?zhèn)?,主?65天的誤工時間過長,本院不予支持,支持參照《人身損害受傷人員誤工損失日評定準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GB/T521-2004)對于股骨干骨折的誤工時間評定,計算120天,誤工費標準參照上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支持計算每天60.00元;護理費因住院病歷中,醫(yī)囑記載陪床一人,結合原告?zhèn)?,支持原?6天的護理費請求,標準計算每天60.00元;原告主張的購買器具費用,因無法證明實際損失數(shù)額,不予支持;后期治療費因尚未發(fā)生暫不保護,實際發(fā)生后,原告可另行起訴。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故被告劉某在本案中不承擔賠償責任。因被告劉某駕駛的車輛未投保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對原告的損失,由被告隗某某在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范圍內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超出該保險范圍的損失由被告隗某某根據(jù)事故責任比例承擔70%的賠償責任。因此次事故造成多人受傷,各傷者的經濟損失情況在另案中也已查明,其中劉歷佳、趙彥青、祁佳華、李碩的交強險限額內醫(yī)療費用和死亡傷殘項下的經濟損失分別為99547.93元、90066.78元、31147.31元、10284.84元,本案原告王某某在交強險限額內醫(yī)療費用和死亡傷殘項下的經濟損失為37718.81元,綜上對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范圍內醫(yī)療費用損失10000.00元,死亡傷殘項下?lián)p失110000.00元,由被告隗某某根據(jù)上述各傷者損失數(shù)額比例予以賠償,本案中賠償原告王某某16841.00元,財產損失限額2000.00元,由被告隗某某全部賠償給本案原告王某某,超出部分的損失78377.81元(97218.81元-16841.00元-2000.00元)由被告隗某某承擔70%的賠償責任即54864.47元(78377.81元×70%),被告隗某某共計賠償原告各項經濟損失73705.47元。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第二十六條 ?、第三十五條 ?、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第一款 ?、第一百四十四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 ?之規(guī)定,缺席判決如下:
一、被告隗某某賠償原告王某某各項經濟損失共計73705.47元。
二、被告劉某在本次訴訟中不承擔賠償責任。
三、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款項于本判決書生效后十日內履行完畢。執(zhí)行標的款專用賬戶:隆化縣財政局國庫待清算資金管理中心。開戶行:承德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化龍苑支行,賬號:×××。
案件受理費2759.00元,由原告王某某負擔829.00元,由被告隗某某負擔1930.00元。訴訟費用限于判決書生效后三日之內交納。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審判長:高貴
審判員:劉震宇
審判員:李海富
書記員:張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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