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
韓文武(河北福鑫律師事務(wù)所)
常占廣
原告:王某,個體。
委托代理人:韓文武,河北福鑫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常占廣,個體。
本院在審理原告王某與被告常占廣民間借貸糾紛一案過程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的有關(guān)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條 ?第一款 ?第五項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王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900元,由原告承擔。
本院認為,原告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的有關(guān)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條 ?第一款 ?第五項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王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900元,由原告承擔。
審判長:許淑月
書記員:趙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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