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趙縣。委托代理人:劉健,石家莊市高邑開誠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山西省盂縣。委托代理人:姜瑞卿,河北法詮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陽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陽某中心支公司。負責人:施占偉,???公司總經(jīng)理。地址:山西省陽某市城區(qū)。委托代理人:任志超,河北融保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王某某與被告王某某、陽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陽某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陽某財險陽某中心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劉健、被告王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姜瑞卿、被告陽某財險陽某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任志超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zhèn)麣堎r償金、精神撫慰金、誤工費、護理費、營養(yǎng)費等共計107677.8元;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6年7月22日4時17分許,被告王某某駕駛晉C×××××、晉C×××××重型半掛車沿107線自北向南行駛至340KM+470M處時,???前方同向行駛的原告王某某駕駛的無牌照小型拖拉機追尾相撞,造成原告受傷,二車損壞及小型拖拉機載貨受損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jīng)公安交警大隊認定,被告王某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王某某無事故責任。被告王某某所駕車輛在被告陽某財險陽某中心支公司投有保險。要求二被告賠償因交通事故給原告造成的損失。被告王某某辯稱,被告所駕車輛入有保險,原告損失應由保險公司賠付。事故發(fā)生后,被告為原告墊付醫(yī)療費3000元,酒精檢測費800元,營養(yǎng)費500元,上述應由原告返還被告。被告陽某財險陽某中心支公司辯稱,事故車輛在我司投保交強險一份、50萬元商業(yè)三者險,不計免賠,保險期間均為2016年5月24日至2017年5月23日。投保人、被保險人均為盂縣吉通汽車貿(mào)易有限公司。事故發(fā)生時,駕駛人王某某駕證為實習期。依照保險合同免責條款,實習期駕駛掛車發(fā)生事故,保險公司不承擔責任。我司只對原告損失在交強險分項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超過交強險部分不承擔責任,間接損失不屬理賠范圍。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6年7月22日4時17分許,被告王某某駕駛晉C×××××、晉C×××××號重型半掛車沿107線自南向北行駛至340KM+470M處時,與前方同向行駛王某某駕駛的無牌照小型拖拉機追尾相撞,造成原告受傷,二車損壞及小型拖拉機載貨受損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jīng)公安交警大隊認定,被告王某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王某某無事故責任。事故車輛在被告陽某財險陽某中心支公司投有交強險和50萬元商業(yè)三者險及不計免賠。原告曾就醫(yī)療費等損失向本院起訴,本院(2016)冀0127民初902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被告陽某財險陽某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各項損失35742元,在商??三者險范圍內賠償原告各項損失39157.56元,原告返還被告王某某5000元。受本院委托,2017年6月19日河北盛唐司法鑒定中心對原告?zhèn)麣堊龀鲈u定,認定原告面部瘢痕構成十級傷殘,骨盆骨折構成十級傷殘,雙側肋骨骨折構成八級傷殘;并認定原告誤工期限為傷后至傷殘評定前一日,護理期限建議為131日,營養(yǎng)期限建議為191日,鑒定費2300元。以上事實,有當事人陳述、保險單、本院(2016)冀0127民初902號民事判決書、司法鑒定意見書、收費憑證等證據(jù)證實。本院認為,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chǎn)損失的,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按各方當事人的責任比例分擔,并由承保商業(yè)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jù)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由侵權人按責任比例予以賠償。本案中,被告負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原告??失應由被告全部賠償。原告的誤工費、護理費、營養(yǎng)費計算標準同(2016)冀0127民初902號民事判決書的計算標準。原告損失包括:1.傷殘賠償金73898元(11919元×20年×31%=73898元);2.精神損失10000元;3.誤工費12796元[3490元/月/30天×(230天-120天)=12796元];4.護理費2757元[33546元/365天×(131天-101天)=2757元];5.營養(yǎng)費2620元[20元/天×(191天-60天)=2620元];6.鑒定費2300元,以上共計104371元。以上損失由被告陽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陽某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損失86258元,在商業(yè)三者險范圍內賠償原告15813元,鑒定費2300元由被告王某某賠償原告。被告所稱墊付款在(2016)冀0127民初902號判決書中已做處理,本案中屬重復訴訟,不予支持。綜上所述,原告王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應由被告賠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安全???通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陽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陽某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王某某各項損失86258元,在商業(yè)三者險范圍內賠償原告王某某各項損失15813元。二、被告王某某賠償原告鑒定費2300元。上述一、二項限判決生效后七日內履行完畢。如果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292元,減半收取1146元,由被告王某某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當事人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楊麗珍
書記員:胡兆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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