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
王勇(黑龍江銘昊律師事務(wù)所)
張某
秦某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王某。
委托代理人:王勇,黑龍江銘昊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張某。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秦某。
再審申請人王某因與被申請人張某、秦某健康權(quán)糾紛一案,不服本院〔2014〕齊民一終字第13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
本院審查過程中,王某以將對造成張某受傷一事負有責任的雇工另行提起訴訟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審申請的請求。
本院認為,王某在本案審查期間提出撤回再審申請的請求,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審判監(jiān)督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三條 ?第一款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王某撤回再審申請。
本院認為,王某在本案審查期間提出撤回再審申請的請求,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審判監(jiān)督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三條 ?第一款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王某撤回再審申請。
審判長:單克杰
審判員:路興東
審判員:陸寶芳
書記員:趙怡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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