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王偉東,河北王偉東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鄭利芬,河北王偉東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李某某。
被告天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張延發(fā)。
委托代理人王玉龍。
委托代理人張寶樹。
本院在審理原告王某與被告李某某、天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原告與被告已調(diào)解解決,故原告撤回對被告的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400元,財產(chǎn)保全費420元,由原告王某負擔。
審判員 邵政偉
書記員: 郭雪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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