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農民。
委托訴訟代理人:涂曉軍,湖北平合律師事務所律師,委托代理權限為一般代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鄭德露,委托代理權限為一般代理。
被告:張某某,農民。
委托訴訟代理人:黃德豪,委托代理權限為一般代理。
被告:甘海軍,農民。
被告:伍軍,農民。
委托訴訟代理人:胡亞明,湖北昕明律師事務所律師,委托代理權限為一般代理。
原告王某某與被告張某某、甘海軍、伍軍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義務幫工人受害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涂曉軍、鄭德露,被告張某某及委托訴訟代理人黃德豪,被告甘海軍,被告伍軍及委托訴訟代理人胡亞明出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三被告共同承擔原告的前期醫(yī)療費用68446.89元(應賠損失128446.89元減去已墊付的60000元);2、判令三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從2016年2月24日至2016年2月29日期間,被告張某某雇傭原告王某某、被告伍軍以150元/日在其承包的向陽湖“六百畝魚池”捕魚;2016年2月29日被告甘海軍向被告張某某買魚。被告伍軍在無償幫被告甘海軍運魚途中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王某某受傷,經(jīng)咸寧市公安局交警支隊三大隊事故認定,被告伍軍負全部責任,原告王某某無責任。截至2016年3月22日,原告王某某已經(jīng)花去醫(yī)療費共計128446.89元,三被告僅支付60000元后,拒不繼續(xù)支付醫(yī)療費,現(xiàn)原告王某某的病情還需繼續(xù)治療,但已無力負擔后續(xù)醫(yī)療費用,故原告王某某訴至法院。
原告王某某為支持其訴訟主張,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證據(jù):
證據(jù)1、原告王某某身份證復印件一份,證明原告的訴訟主體資格。
證據(jù)2、三被告派出所戶籍信息表復印件各一份,證明三被告的訴訟主體資格。
證據(jù)3、證人證言復印件兩份,證明原告王某某、被告伍軍與被告張某某的雇傭關系和原告王某某、被告伍軍受被告張某某安排為被告甘海軍義務幫工。
證據(jù)4、《道路交通事務認定書》復印件一份,證明原告王某某受傷是被告伍軍在運魚過程中造成的。
證據(jù)5、住院醫(yī)療單據(jù)一組,證明原告王某某前期醫(yī)治已花去醫(yī)療費128446.89元。
本院認為: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fā)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規(guī)定》的通知第三條第3項規(guī)定,同一訴訟中涉及兩個以上的法律關系的,應當依當事人訴爭的法律關系的性質確定案由,均為訴爭法律關系的,則按訴爭的兩個以上法律關系確定并列的兩個案由。本案中,原告王某某、被告伍軍與被告張某某是雇傭關系,同時,原告王某某、被告伍軍與被告甘海軍是義務幫工關系,因此,本案應有兩個案由,即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義務幫工人受害責任糾紛。被告張某某辯稱其與原告王某某、被告伍軍等雇傭關系結束及原告王某某受傷不是發(fā)生在為被告張某某提供勞務過程中與其無關,卻未提交充分證據(jù)予以證實,原告王某某、被告伍軍為被告甘海軍運魚、扶魚的行為受到了被告張某某安排指派,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二款關于“從事雇傭活動”的規(guī)定,故應認定原告王某某、被告伍軍為被告甘海軍運魚、扶魚的行為是在為被告張某某從事雇傭活動;作為雇主的被告張某某,沒有為其雇員原告王某某、被告伍軍提供安全的作業(yè)條件,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被告甘海軍辯稱只雇請被告伍軍幫忙運魚,沒有雇請原告王某某裝魚并上伍軍的正三輪摩托車幫忙扶魚,但被告甘海軍沒有明確拒絕原告王某某扶魚的幫工行為,視為被告甘海軍的默許,故應認定原告王某某、被告伍軍與被告甘海軍是義務幫工關系;作為被幫工人的被告甘海軍是義務幫工關系的受益者,但其沒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被告伍軍辯稱原告王某某、被告伍軍(應被告甘海軍的邀請)均受被告張某某指派為被告甘海軍幫工,故原告王某某的損失應由被告張某某、被告甘海軍承擔責任,被告伍軍因在該交通事故中負全責,足以證明其具有重大過失,被告伍軍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被告伍軍與被告甘海軍屬義務幫工關系,應對被告甘海軍賠償原告王某某的損失承擔連帶責任。原告王某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身安全沒有盡到足夠的安全注意義務,故原告王某某也應當對自身損失承擔一定責任。結合本案的實際情況和法律關系,綜合考慮各主體承擔責任份額的比例為:被告甘海軍承擔40%責任,被告張某某承擔30%責任,被告伍軍承擔20%責任,原告王某某自行承擔10%責任;被告伍軍對被告甘海軍賠償原告王某某的損失承擔連帶責任。
原告王某某住院的醫(yī)療費128446.89元是根據(jù)票據(jù)所結算,本院予以確認;對三被告支付原告王某某的61000元,應認定為三被告為原告王某某墊付的醫(yī)療費用。原告王某某的醫(yī)療費共計128446.89元,由被告甘海軍承擔原告王某某全部損失的40%即51378.76元,扣除其已墊付的20000元,還應支付原告王某某31378.76元;被告張某某承擔原告王某某全部損失的30%即38534.07元,扣除其已墊付的20000元,還應支付給原告王某某18534.07元;被告伍軍承擔原告王某某全部損失的20%即25689.39元,扣除其已墊付的21000元,還應支付給原告王某某4689.39元;原告王某某自行承擔全部損失的10%即12844.69元;被告伍軍對被告甘海軍支付給原告王某某款項承擔連帶責任。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條、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六)項、第十六條、第三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二款、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王某某的損失共計128446.89元,由被告甘海軍承擔原告王某某全部損失的40%即51378.76元,扣除其已墊付的20000元,還應支付給原告王某某31378.76元;被告張某某承擔原告王某某全部損失的30%即38534.07元,扣除其已墊付的20000元,還應支付給原告王某某18534.07元;被告伍軍承擔原告王某某全部損失的20%即25689.39元,扣除其已墊付的21000元,還應支付給原告王某某4689.39元;原告王某某自行承擔全部損失的10%即12844.69元;上述款項限賠償義務人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完畢。
二、被告伍軍對被告甘海軍支付給原告王某某款項承擔連帶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款匯戶名:咸寧市咸安區(qū)人民法院;開戶行:交通銀行咸寧分行;賬號:xxxx851;匯款用途:×××的標的款。
本案受理費7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擔75元、被告甘海軍承擔300元、被告張某某承擔225元、被告伍軍承擔15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咸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元??顓R戶名:湖北省咸寧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農行咸寧金穗支行;賬號:17×××50;匯款用途:×××的上訴費。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后七日內仍未預交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鎮(zhèn)家明
書記員:佘光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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