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張家口市宣化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史建軍,河北縱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張家口市宣化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牛文彪(王某某表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張家口市宣化區(qū)。
被告: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張家口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張家口市經(jīng)開區(qū)朝陽西大街北殘疾人康復中心。
負責人:周宏光,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曉敏,男,該公司職員。
原告王某與被告王某某、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張家口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史建軍、被告王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牛文彪、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曉敏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王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被告賠償原告醫(yī)療費5174.8元、誤工費15018元、護理費9000元、交通費991.9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60元、營養(yǎng)費2700元、殘疾賠償金104608元、殘疾輔助器具費568元、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43080.9元、精神損害撫慰金6000元、鑒定費2992元、二次手術費10000元、財產(chǎn)損失1200元,共計201693.6元,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121200元,剩余部分由被告王某某按80%責任比例賠償原告64394.88元;2.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6年6月27日7時許,被告王某某駕駛冀G×××××號奧迪轎車由南向北行駛至張家口市××區(qū)××電桿路段,遇原告騎電動自行車由東向西橫過道路時兩車相撞,造成原告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原告被送往解放軍第二五一醫(yī)院住院治療。此事故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原告與被告王某某分別承擔此事故同等責任。冀G×××××號奧迪轎車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車輛在保險期間內(nèi)。故原告訴至法院,請求依法支持原告訴訟請求。
王某某辯稱,對事故發(fā)生及交通事故認定書沒有異議。冀G×××××號奧迪轎車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投保人趙桂娥與被告王某某系夫妻關系。
保險公司辯稱,對事故發(fā)生及責任認定沒有異議,肇事車輛投保了交強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限期限內(nèi),在行駛證、駕駛證合法有效的前提下,我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nèi)承擔責任,我公司不承擔訴訟費及鑒定費。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被告方對本次交通事故發(fā)生的經(jīng)過及責任劃分和冀G×××××號車輛在被告保險公司投有交強險且本次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nèi)及原告提供的司法鑒定意見書無異議。被告方對原告主張的醫(yī)療費5174.8元、誤工費15018元、護理費9000元、交通費991.9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60元、營養(yǎng)費2700元、殘疾賠償金104608元、殘疾輔助器具費568元、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43080.9元、精神損害撫慰金6000元、二次手術費10000元無異議。原告認可被告王某某為其墊付醫(yī)療費37050.18元。本院予以確認。
被告方對以下事項提出異議,本院認定如下:1.庭審中,原、被告雙方均認可財產(chǎn)損失800元,本院予以確認;2.被告保險公司不承擔原告主張的鑒定費2992元。本院認為,原告提供張家口市法醫(yī)鑒定中心和河北北方學院附屬第三醫(yī)院的收費票據(jù),證實原告支付了鑒定檢查費2992元。該費用系原告為確定其傷情而必須支出的合理費用,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原告因本次道路交通事故所遭受的損失為:醫(yī)療費42224.98元(包含被告王某某為原告墊付的醫(yī)療費37050.18元)、誤工費15018元、護理費9000元、交通費991.9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60元、營養(yǎng)費2700元、殘疾賠償金104608元、殘疾輔助器具費568元、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43080.9元、精神損害撫慰金6000元、二次手術費10000元、鑒定費2992元、財產(chǎn)損失800元,共計238343.78元。
本院認為,導致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被告王某某駕駛機動車時疏忽大意所為,原告王某駕駛電動自行車未按交通信號通行且橫過道路未下車推行。原告違反交通法規(guī)亦是導致其受損的客觀因素。對此,原告王某和被告王某某應吸取教訓,今后嚴格遵守交通法規(guī),注意安全行駛。結(jié)合原告王某與被告王某某在本次事故中的過錯程度,原告王某雖為非機動車駕駛?cè)?,但其行為直接觸犯相應法規(guī),主觀過錯較為明顯,故本院確認二者的賠償責任比例為50%:50%。因被告王某某駕駛的車輛在被告保險公司投有交強險,故保險公司應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醫(yī)療費10000元、殘疾賠償金104608元、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5392元、財產(chǎn)損失800元,共計120800元。剩余醫(yī)療費32224.98元、誤工費15018元、護理費9000元、交通費991.9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60元、營養(yǎng)費2700元、殘疾輔助器具費568元、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37688.9元、精神損害撫慰金6000元、二次手術費10000元、鑒定費2992元,共計117543.78元。由被告王某某按照50%賠償責任比例賠償原告58771.89元,減去被告王某某為原告墊付的醫(yī)療費37050.18元,被告王某某還應賠償原告21721.71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二款、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張家口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nèi)一次性賠償王某120800元(匯入中國工商銀行宣化鋼城支行,戶名:王某,卡號:62×××85);
二、王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一次性賠償王某21721.71元(已扣除王某某為王某墊付的醫(yī)療費37050.18元,匯入中國工商銀行宣化鋼城支行,戶名:王某,卡號:62×××85);
三、駁回王某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320元,減半收取計2160元,由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張家口市中心支公司負擔1358元(匯入中國工商銀行宣化鋼城支行,戶名:王某,卡號:62×××85),王某某負擔802元(匯入中國工商銀行宣化鋼城支行,戶名:王某,卡號:62×××85)。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張家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郭洪濤
書記員:牛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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