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原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恩施市。委托訴訟代理人:雷國平,湖北夷水律師事務所律師。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恩施宏源瑞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舞陽街道辦事處耿家坪村。法定代表人:黃之先,董事長。委托訴訟代理人:向波瀾,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利川市,該公司職工。委托訴訟代理人:覃仕龍,湖北正典律師事務所律師。
王某上訴請求:撤銷原判,依法改判。事實及理由:宏源公司出售給王某的轎車并非新車,點火線圈被更換過,車身左前保險杠、左后門葉子板的油漆被重新噴過,王某已經完成了車輛存在瑕疵的舉證責任,根據《消費者權益保障法》第23條第三款規(guī)定,宏源公司應對車輛不存在瑕疵承擔舉證責任,舉證不力的后果應由宏源公司承擔。宏源公司辯稱,車輛交付的時候雙方進行了詳細檢查,一審宏源公司向法院提交了《新車交接檢查表》,車輛不存在任何瑕疵,宏源公司已經完成了舉證責任。王某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撤銷雙方簽訂的《車輛買賣合同》;2、判令宏源公司退還王某購車款157000元,王某將其所購的起亞K5轎車退還給宏源公司;3、判令宏源公司賠償王某車輛購置稅10950元、車輛保險費6914.27元;4、判令宏源公司按購車款157000元的三倍賠償王某471000元;5、判令宏源公司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因需購車,王某(乙方)與宏源公司(甲方)簽訂《車輛買賣合同》,由宏源公司將品牌型號為起亞牌YQZ7161TE5的轎車出賣給王某,注明的“改裝項目及價格”為“全車膜、腳墊、擋泥板”,并送保養(yǎng)兩次,價款為157000元。該合同約定的其他內容為:“二、乙方預定車輛交納定金3000元(大寫:叁仟元圓整),乙方支付定金后不購買車輛的定金不予退還。三、本合同車型配置標準及標準變動均以生產廠家發(fā)布標準為準,按乙方要求增加車輛配置對車輛進行改裝由乙方按本合同約定承擔費用,并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四、交(提)貨地點、方式:由甲乙雙方在甲方所在地驗車交貨,乙方自提。五、車輛驗收:經乙方驗車簽字認可,車輛出庫視為所購車輛驗收合格。六、結算方式:1、以現金方式購車的,貨到付款,付款提車,定金沖抵貨款。2、以按揭方式購車的,按照按揭貸款合同約定的方式支付。乙方要求甲方代辦按揭手續(xù)的,還應支付勞務費用(含資料采集、上報、上門走訪、代辦上牌、抵押、解除抵押等勞務費及資料文印費)及有關部門應收費用。七、乙方委托甲方代辦保險及上牌需要驗車的,由甲方駕駛車輛到車管所,車輛安全責任由乙方承擔。八、質量保證:車輛質量保證及保質期限按照隨車‘保養(yǎng)及保修手冊’規(guī)定執(zhí)行,由生產廠家授權的特約售后服務中心負責。九、本合同一經簽訂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單獨終止或解除,否則適用合同法中的定金條款。十、本合同由甲乙雙方共同簽署后生效,按合同條款履行完成后自行終止。十一、因履行合同時發(fā)生爭議,應以協商解決為主,如協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權在合同簽約地選擇仲裁或訴訟。十二、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持有兩份、乙方持有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焙贤炗喓螅跄秤?017年5月24日辦理了按揭購車手續(xù),付清了購車款157000元,并于次日交納了車輛購置稅10950元且購買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2017年5月26日,王某與宏源公司就案涉車輛在宏源公司辦理了新車交接手續(xù),雙方就驗車事宜共同填寫了《新車交接(PDI)檢查表(A)》,該檢查表就王某所購車輛按外觀與內飾、發(fā)動機艙、室內檢查與操作、點火開關ON、起動發(fā)動機、打開車門、舉升車輛、降下汽車、駕駛試驗、熱態(tài)檢查、最后準備十一個事項內包含的包括油漆、發(fā)動機、點火開關、駕駛性能等內容進行了詳細的檢查,檢查結果皆為合格,且雙方都在該表上簽字認可。2017年7月6日,王某認為其購買的案涉車輛存在油漆不一致及行駛時有抖動的問題,便將該車輛開到宏源公司檢查,但是檢查沒有發(fā)現問題。至今,案涉車輛一直由王某使用。一審法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王某認為宏源公司向其出售的車輛存在瑕疵且銷售行為存在欺詐,則應就瑕疵及欺詐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但在其不同意申請對案涉車輛的瑕疵進行司法鑒定且仍正常使用的前提下,現主張撤銷與宏源公司之間的車輛買賣合同并要求宏源公司退還購車款及支付賠償,無事實與法律依據,故對王某要求宏源公司的所有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待其能提供確實、充分的證據,可另行主張權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駁回王某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0318元,減半交納5159元,由王某負擔。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證據。經審理查明,一審查明的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上訴人王某因與被上訴人恩施宏源瑞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宏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2017)鄂2801民初475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于2018年1月23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F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本案中,宏源公司向王某銷售車輛,王某支付了購車款,雙方的買賣合同成立并生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蓖跄撤Q宏源公司銷售的車輛并非新車,但在一、二審中提交的證據均不足以證實宏源公司向王某交付車輛時,案涉車輛存在質量瑕疵。王某不同意對案涉車輛的瑕疵進行技術鑒定,且對車輛持續(xù)使用的情況下,主張雙方解除合同并要求宏源公司按照購車款的三倍支付賠償,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故一審判決駁回王某的訴訟請求并無不當。綜上,王某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10318元,由上訴人王某負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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