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新力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漢市新洲區(qū)舊街政府大院,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20117758156711C。
法定代表人:劉少文,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郭語明,湖北誠明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王某,泥瓦匠。
委托訴訟代理人:彭希文,湖北希文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委托訴訟代理人:呂明華,湖北希文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上訴人新力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王某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沙洋縣人民法院(2015)鄂沙洋縣民二初字第0013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7月22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新力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郭語明,被上訴人王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呂明華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新力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原審判決,改判新力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向王某支付工程款249308.30元;2、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由王某負擔。事實和理由:原審沒有認定本案工期延誤,屬于認定事實錯誤。對于工期延誤,原審有兩項證據足以證實。一是王某庭審陳述,工程于2014年10月28日開工,于2013年底完工,即2013年12月31日完工。王某自認施工64天,而合同約定工期是40天,至少延誤工期24天,參照合同約定,應當扣減工程款24000元以上。二是在卷點工簽證單可以證實砌體施工直至2014年2月26日才完成,而砌體施工屬于合同約定的主體施工范圍。故在2014年2月26日之前,王某分包的工程沒有完工。王某施工工期遲延至少在81天以上,應扣減工程款81000元。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本院經審理查明,原判認定的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本案工程是否存在工期延誤的情形。新力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認為,王某自認存在工期延誤,且有2014年2月26日的點工簽證單予以證實。王某認為其不存在工期延誤的情形?!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
王某與武漢常陽新力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中央儲備糧荊門直屬庫新建儲備倉項目二期項目部簽訂的《中央儲備糧荊門直屬庫(荊門二期)主體合同》約定了王某承包的范圍,其中的承包范圍第2項約定,以上承包工作內容范圍內的工作量不存在任何點工簽證,如果甲方安排乙方負責不在承包范圍內的工作,原則上給予點工簽證。從以上約定內容可以看出,雙方對于王某承包工作的范圍有明確約定,不在王某承包范圍之內的工作才會出具點工簽證,故新力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提交的點工簽證單不能證明王某存在工期延誤的情形。同時,王某在一、二審庭審中均陳述其是于2013年10月28日開工,同年年底完工,并無完工的具體日期,新力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也無法證明王某完工的具體日期。而《中央儲備糧荊門直屬庫(荊門二期)主體合同》僅約定了工程總工期為40天,并無開工日期和完工日期,新力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王某自述來證明其工期延誤證據不足,故對新力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主張王某存在工期延誤應予扣減工程款81000元的上訴理由,本院不予采納。
綜上所述,新力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825元,由新力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楊紅艷 審判員 羅艷紅 審判員 董菁菁
書記員:程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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