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女,戶籍地湖北省安陸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興嘉,黑龍江鵬帆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江蘇南通二建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蘇省啟東市。
法定代表人楊曉東,該公司董事長。
被告劉某,男,住大慶市龍鳳區(qū)。
被告馬連波,男,住大慶市龍鳳區(qū)。
原告王某某與被告江蘇南通二建集團有限公司、劉某、馬連波勞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3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8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王某某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計25元,由原告王某某負擔。
審判長 黃慶宇
人民陪審員 李永華
人民陪審員 姜海濤
書記員: 李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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