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哈爾濱市南崗區(qū)。
委托代理人韓彥斌,男,黑龍江顧德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孫伯伯,男,黑龍江顧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哈爾濱中央紅某月亮超市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哈爾濱市道里區(qū)埃德蒙頓路73號。
法定代表人邱偉龍,職務總經(jīng)理。
本院受理原告王某某與被告哈爾濱中央紅某月亮超市有限責任公司租賃合同糾紛一案,被告在舉證期間內(nèi)提出反訴。經(jīng)查,原告將自有座落于哈爾濱市南崗區(qū)門市房屋租給被告,租期10年,自2011年7月7日至2021年7月6日止。后因被告擅自折除該房主體結構,原告起訴,經(jīng)一審法院判決,一、解除原、被告所簽訂房屋租賃協(xié)議;二、恢復原狀;三、被告遷出爭議房屋,并將房屋交給原告。被告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判決生效后,原告再次起訴法院,要求被告給付原告在原審案件審理期間即自2014年7月7日至2015年1月16日所產(chǎn)生租金、水電費及違約金248516.79元。被告在舉證期間向本院提出反訴,要求以原告無理干擾,利用堵門、鎖門、焊門、斷電、強行切斷供暖阻礙被告使用租賃房屋正常使用為由,造成被告經(jīng)濟損失457749.12元,要求與本訴合并審理。
本院認為,一、原告的本訴是基于租賃合同產(chǎn)生的糾紛,原告的本訴應依據(jù)合同法調(diào)整;而被告的反訴是基于原告對被告侵權產(chǎn)生的損害賠償糾紛,被告的反訴應依據(jù)侵權法調(diào)整。原、被告的主張不是相同法律關系。二、原告是基于合同違約的事實主張本訴,被告基于侵權的事實主張反訴,原告本訴與被告反訴不是基于同一法律事實。三、原告本訴產(chǎn)生的原因是被告違約行為,而被告反訴產(chǎn)生的原因是原告侵權行為,二者產(chǎn)生的法律后果不同,二者所依據(jù)的法律及判決的結果各自不同。故被告的反訴不應與本訴合并審理,被告的反訴應依法另行訴訟。綜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對被告哈爾濱市中央紅某月亮超市有限責任公司的反訴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劉慧穎 人民陪審員 李 敏 人民陪審員 宋洪英
書記員:王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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