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住甘南縣。
委托代理人郭鎮(zhèn),黑龍江鎮(zhèn)方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徐少輝,黑龍江鎮(zhèn)方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告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住甘南縣。
被告孫瑩瑩,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住甘南縣。
原告王某某與被告于某、孫瑩瑩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郭鎮(zhèn)、徐少輝到庭參加訴訟,被告于某、孫瑩瑩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某某訴稱,二被告與原告系親屬關系,二被告因承包土地資金不足于2016年1月1日向原告借款78000.00元,當時出具欠條,經原告索要,二被告于2016年12月28日出具欠條一份,二被告以房照作為抵押,此款到期后經索要未果,故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償還欠款,并要求被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支付利息直至債務履行完畢時止。
被告于某、孫瑩瑩未出庭答辯亦未向本院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原告為支持其訴訟請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據:
借據一份、房產證復印件一份,證明被告欠款事實;
證人劉某出庭作證,證明于某借錢時證人在場,王某某給拿的現金。
被告于某、孫瑩瑩未向本院提交證據。
經本院審查認為,原告提交的證據一、證據二來源合法、客觀真實且能夠相互作證可以達到其證明目的,本院予以采信。
根據庭審舉證、質證及當事人陳述,本院認定本案法律事實如下:
2016年1月1日被告于某、孫瑩瑩在原告王某某處借款78000.00元,約定還款時間為2017年1月1日,此款被告至今未予以償還。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原告王某某與被告于某、孫瑩瑩之間的借貸行為,未違反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是一種合法的借貸關系,依法應受法律保護,作為借款合同的雙方均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因此原告王某某要求被告償還相應欠款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未能如約履行還款義務,現原告要求被告自逾期之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發(fā)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給付利息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于某、孫瑩瑩于本判決生效后立即給付原告王某某借款本金78000.00元,并以前述本金為基數自2017年1月2日按中國人民銀行發(fā)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給付利息直至債務履行完畢時止。
如果未按判決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750.00元,公告費560.00元,由二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齊齊哈爾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滕飛
人民陪審員 張海波
人民陪審員 馬力
書記員: 吳超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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