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河北省滄州市運河區(qū)小王莊鎮(zhèn)小于莊村42號,身份證號碼:xxxx。
委托代理人白玉寬,河北建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良,該公司總經(jīng)理。
組織機構(gòu)代碼:××。
委托代理人楊靜,河北傲宇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王某某與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太平洋保險公司)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張婷獨任審判。原告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白玉寬,被告太平洋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楊靜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經(jīng)審理查明,2015年2月28日9時30分左右,楊金路駕駛冀J×××××轎車沿廊泊路由北向南行駛至大城縣西萬燈村附近時,因下雪路滑、操作不當,將車輛駛?cè)肼肺鱾?cè)溝內(nèi),造成冀J×××××號轎車損壞,楊金路受傷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jīng)大城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楊金路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另查明,原告王某某的主要損失如下:車損195000元、鑒定評估費10000元、拆解費2997元、施救費2580元,以上損失合計210577元。
又查明,冀J×××××號轎車在被告太平洋保險公司處投保車輛損失險一份,保險限額為300000元且投保不計免賠險,保險期間自2015年1月6日0時始起至2016年1月5日24時止。
本院認為,原、被告對所簽保險合同均無異議,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確認。楊金路駕駛冀J×××××號轎車因下雪路滑、操作不當發(fā)生單方交通事故并負事故全部責任。由于事故車輛冀J×××××號轎車在被告太平洋保險公司投保賠償限額為300000的機動車損失險并投保不計免賠險,所以被告太平洋保險公司應當在機動車損失險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210577元(車損195000元+鑒定評估費10000元+拆解費2997元+施救費2580元)。被告太平洋保險公司辯稱鑒定報告確定的車損的殘值過低,但太平洋保險公司未提供相反的證據(jù)亦未在本院限定期限內(nèi)申請鑒定人員出庭接受質(zhì)詢,且鑒定報告系由法院委托具有鑒定資質(zhì)的專門機構(gòu)所做,故對被告太平洋保險公司的該辯稱本院不予采納。被告太平洋保險公司辯稱施救費只認可第一次施救時產(chǎn)生的費用,施救費系原告為處理交通事故而花費的合理的必要的費用,故被告太平洋保險公司的該辯稱本院不予采納。被告太平洋保險公司辯稱鑒定費不屬于保險公司賠償范圍,拆解費應當包含在鑒定費中不應當重復主張,鑒定費、拆解費系原告為確定事故車輛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應由太平洋保險公司予以承擔,故對被告太平洋保險公司的該辯稱本院不予采納。本案經(jīng)調(diào)解無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賠償原告王某某各項經(jīng)濟損失共計210577元。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履行完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458元,由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張婷
書記員:周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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