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遼寧省盤錦市興隆臺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蔡成華,湖北京中金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湖北友邦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住湖北省沙洋縣平湖路56號。
法定代表人:謝奇洲,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愛平,男,該公司項目經(jīng)理。
被告:荊門市眾誠后勤服務有限公司,住湖北省荊門市東寶區(qū)子陵鋪鎮(zhèn)新橋村2組。
法定代表人:董成元,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孫家財,荊門市弘正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王某訴被告湖北友邦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荊門市眾誠后勤服務有限公司案外人執(zhí)行異議之訴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6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王某申請撤回起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王某撤訴。
案件受理費35885元,減半收取計17942.50元,由原告王某負擔。
審判長 楊紅艷 審判員 羅艷紅 審判員 董菁菁
書記員:吳文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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