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
馬巖(河北康惠律師事務所)
劉艷梅(河北康惠律師事務所)
王某
原告:王某,農民。
委托代理人馬巖,河北康惠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委托代理人劉艷梅,河北康惠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被告:王某,農民。
原告王某與被告王某所有權確認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受理,王某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王某申請撤回起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王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50元,由王某負擔。
本院認為:原告王某申請撤回起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王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50元,由王某負擔。
審判長:鄧麗美
書記員:方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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