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訴被告):王某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住秭歸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胡運動,湖北楚天劍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反訴原告):羅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住秭歸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海峰,湖北峰巒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代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曾敬,湖北峰巒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反訴原告):劉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學生,住秭歸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曉慶(系劉某姐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住秭歸縣。代理權限:特別授權代理。
原告王某新與被告羅某某、劉某共有物分割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趙有名適用簡易程序,于2017年3月3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訴訟過程中,被告羅某某、劉某提起反訴,本院予以受理,并于2017年5月11日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合并進行審理。原告(反訴被告)王某新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胡運動、被告(反訴原告)羅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曾敬、被告(反訴原告)劉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曉慶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某新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決秭歸縣茅坪鎮(zhèn)楊貴店村河東花園小區(qū)4號樓二單元602號(面積108㎡,價值12900元)房屋歸王某新所有,王某新補償羅某某、劉某應分得的房屋份額。事實和理由:王某新與羅某某于2013年11月12日登記結婚,2016年9月18日秭歸縣人民法院判決雙方離婚。雙方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分得返遷安置房108㎡,其中100㎡是政府無償安置,超出的8㎡按照1200元/㎡購買,購買資金來源為王某新婚前房屋拆遷補償款。該房屋在離婚時未予處理。安置房的前提條件是在征地拆遷前有被拆遷房屋,被拆遷房屋系王某新婚前個人所有,故按照戶平安置面積40㎡應屬王某新個人財產,按照人平分得的20㎡房屋各歸各所有,綜上王某新應分得60㎡房屋,羅某某、劉某各應分得20㎡房屋,王某新愿意按照1200元/㎡的價格補償48000元給羅某某、劉某。另外王某新用婚前房屋拆遷補償款為羅某某繳納了養(yǎng)老保險費23400元,應從房屋折價補償款中扣除。
經(jīng)審理查明:羅某某原籍秭歸縣茅坪鎮(zhèn)溪口坪村四組,2012年喪偶后,獨自撫養(yǎng)兒子劉某(出生于1998年7月7日),女兒劉曉慶已經(jīng)出嫁。2013年6月,王某新與羅某某經(jīng)人介紹相識并于同年11月12日登記結婚,羅某某及其子劉某到王某新家生活,并于2013年11月23日將戶籍遷移到王某新所在的茅坪鎮(zhèn)楊貴店村四組?;楹箅p方常為瑣事發(fā)生矛盾,2014年2月8日,王某新向本院提起離婚訴訟,其后又撤回了起訴。2015年9月18日,王某新再次向本院提起離婚訴訟,本院判決不準離婚。2016年7月12日,王某新第三次向本院提起離婚訴訟,本院判決準予離婚,但對夫妻共同財產未予處理。2017年1月18日,王某新向本院提起訴訟,請求判決秭歸縣茅坪鎮(zhèn)楊貴店村河東花園小區(qū)4號樓二單元602號房屋歸其所有,其補償羅某某、劉某應分得的房屋份額。羅某某提起反訴,主張王某新返還搬遷費、臨時過渡搬遷費、臨時過渡租房費、臨時過渡生活補償費、生產安置費、安置房裝修費25486.00元并承擔反訴訴訟費。劉某提起反訴,主張王某新返還其應分得的搬遷費、臨時過渡搬遷費、臨時過渡租房費、臨時過渡生活補償費、生產安置費、裝修費、助學金共計26986元并承擔反訴訴訟費。
同時查明:因宜西電力公司架設高壓線對王某新原居住的房屋造成影響,經(jīng)多方協(xié)商確定按秭政函(2011)42號《縣人民政府關于縣城規(guī)劃控制區(qū)征地拆遷安置補償實施方案的批復》確定的方案對該房屋進行拆遷補償。2013年12月5日,王某新與秭歸縣茅坪鎮(zhèn)楊貴店村民委員會簽訂了《九里工業(yè)園河東片區(qū)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協(xié)議》和《自謀職業(yè)安置合同》。根據(jù)上述兩合同約定和《秭歸縣縣城規(guī)劃控制區(qū)征地拆遷安置補償實施方案》的規(guī)定,王某新家庭總人口三人,其婚前財產正房總面積60.27㎡,王某新選擇村內統(tǒng)建房安置,按政策應免費分得統(tǒng)建房面積100㎡(其中每戶40㎡,每人20㎡),房屋實際面積107.78㎡,應免費分得架空層面積16.67㎡,架空層實際面積15.14㎡。房屋超出免費分得的統(tǒng)建房面積100㎡部分7.78㎡由王某新與羅某某按1200元/㎡出價9336元購買,架空層不足應免費分得16.67㎡的部分1.53㎡按700元/㎡退還王某新與羅某某1071元。上述應付、應退款項加上應領裝修費30000元扣除裝修保證金1000元后,王某新實際領取20735元。另外王某新領取了生產安置費22980元(7660元/人)、搬遷費1839元(613元/人)、臨時過渡搬遷費1839元(613元/人)、臨時過渡租房費(150元/人/月)、臨時過渡生活補償費(150元/人/月)及其他與王某新婚前房屋、土地相關的拆遷補償費用。期間,王某新用領取的費用支付了其與羅某某的養(yǎng)老保險費各23400元,共46800元。
上述事實,有雙方當事人的當庭陳述、秭政函(2011)42號《縣人民政府關于縣城規(guī)劃控制區(qū)征地拆遷安置補償實施方案的批復》、王某新與茅坪鎮(zhèn)楊貴店村民委員會簽訂的《九里工業(yè)園河東片區(qū)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協(xié)議》、《自謀職業(yè)安置合同》、來源于茅坪鎮(zhèn)楊貴店村民委員會的占地補償明細表、征地房屋拆遷補償明細表、安置房分配搬遷戶信息匯總表、秭歸縣茅坪鎮(zhèn)楊貴店村民委員會出具的《關于王某新統(tǒng)建房安置情況的說明》等證據(jù)在卷佐證,并經(jīng)庭審質證和本院審查,可以認定。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十五條規(guī)定:“共同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共同享有所有權?!钡诰攀艞l規(guī)定:“……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以請求分割……”本案中王某新與羅某某已經(jīng)離婚,共有基礎已經(jīng)喪失,王某新請求分割并無不當。對共同共有關系終止時,對共有財產分割,有協(xié)議的,按協(xié)議處理;沒有協(xié)議的,應當根據(jù)等分原則處理,并且考慮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貢獻大小、適當照顧共有人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等情況。但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應當根據(jù)婚姻法的有關規(guī)定處理。本院考慮統(tǒng)建房分配的前提條件是征地拆遷之前動遷人員必須有房屋被拆遷,只有戶籍在拆遷地而無房屋拆遷的空掛戶不享有分配統(tǒng)建房的政策,判定統(tǒng)建房及架空層權屬由王某新享有,由王某新給付羅某某、劉某相應的補償。關于補償份額,本院考慮統(tǒng)建房及架空層來源于王某新的婚前房屋,且雙方結婚后不久便因感情不和多次離婚訴訟,共同生活時間較短,由王某新按人平20㎡、按申購7.78㎡房屋的單價1200元/㎡補償給羅某某、劉某52132.5元(1200元/㎡×20㎡/人×2人+7.78㎡×1200元/㎡÷2人),符合安置補償實施方案的規(guī)定。羅某某、劉某反訴主張王某新返還領取的搬遷費、臨時過渡搬遷費、臨時過渡租房費、臨時過渡生活補償費、生產安置費、安置房裝修費等費用,王某新陳述已經(jīng)用該費用為自己與羅某某購買了養(yǎng)老保險花費46800元,其余費用在搬遷和共同生活期間消耗,對購買保險的事實羅某某、劉某未予否認,但對王某新領取的三人名下的費用是否還存在或已經(jīng)消耗雙方均未提供證據(jù)證明,本院考慮訴爭房屋權屬由王某新享有、房屋相應裝修補償款尚未用于裝修、羅某某因拆遷安置購買了養(yǎng)老保險、共同生活期間必然開支生活費等實際情況,酌情判定由王某新給付羅某某、劉某人民幣共7000元。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共和國物權法》第九十五條、第九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九十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位于秭歸縣茅坪鎮(zhèn)楊貴店村河東花園小區(qū)4號樓二單元602號房屋及相應的架空層歸王某新所有,王某新給付羅某某、劉某應分得的房屋價值52132.5元。
二、王某新給付羅某某、劉某搬遷費、臨時過渡臨時過渡搬遷費、臨時過渡租房費、臨時過渡生活補償費、生產安置費、安置房裝修費、助學金共計7000元。
上述一、二項合計王某新應給付羅某某、劉某59132.5元,限王某新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訴案件受理費2880元,反訴案件受理費455.5元(218.5元、237元),合計3335.5元,由王某新負擔2000元,羅某某、劉某負擔1335.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或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趙有名 人民陪審員 陳世明 人民陪審員 孫烈雄
書記員:胡紅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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