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雷春華,湖北民基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委托代理人殷之輅,湖北民基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何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本院在審理原告王某訴被告何某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財產保全申請,請求法院依法凍結被告何某的銀行存款240.5萬元或查封、扣押被告何某相同價值的其他財產。原告王某向本院提供了擔保[房屋所有權人為黃小雨(又名黃煜茜)、房屋所有權證號為宜市房權證宜昌開發(fā)區(qū)字第××號的房屋;車輛所有權人為王某、號牌號碼為鄂E×××××的小型轎車]。
本院認為,原告王某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第一百零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凍結被告何某的銀行存款240.5萬元,或者查封、扣押被告何某等值的其他財產;
二、查封房屋所有權人為黃小雨、房屋所有權證號為宜市房權證宜昌開發(fā)區(qū)字第××號的房屋;
三、查封車輛所有權人為王某、號牌號碼為鄂E×××××的小型轎車。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執(zhí)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zhí)行。
審 判 長 許建江 人民陪審員 揭興福 人民陪審員 孔曉宏
書記員:陶文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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