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戶籍地江蘇省無錫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燦,上海市海華永泰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高伶俐,上海市海華永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詹武漢,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戶籍地福建省漳州市。
本院受理原告王某某與被告詹武漢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
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因采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其他方式無法向被告詹武漢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需向被告詹武漢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舉證通知書及開庭傳票,本案不宜適用簡易程序。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本案轉(zhuǎn)為普通程序。
審判員:張惠芳
書記員:李桔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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