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
委托訴訟代理人:肖羅鑫,上海方英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南省。
原告王某某與被告王某某身體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同年12月12日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肖羅鑫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王某某經本院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及開庭傳票,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進行缺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合計19,605.18元。事實和理由:2018年10月31日18時許,在奉賢區(qū)四團鎮(zhèn)海杰路、港鼎路東約50米處,被告王某某駕駛電動自行車與同樣駕駛電動自行車的原告發(fā)生交通事故,導致原告受傷。經交警部門認定,王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
被告王某某未作答辯。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1、原告所述的交通事故發(fā)生經過、責任認定等情況屬實;2、事發(fā)后原告就醫(yī)治療,共支出醫(yī)療費8,098.18元;3、原告因傷休息一個月,造成誤工損失;4、原告因本次事故還支出律師費4,000元。
以上事實,由原告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原告的身份證復印件、被告王某某的戶籍信息、門急診病歷、醫(yī)療費票據(jù)、出院小結及費用清單、疾病證明單、律師費發(fā)票等證據(jù)予以佐證,經庭審核實,本院均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被告王某某駕駛非機動車與原告發(fā)生交通事故,并負事故全部責任,因此對于原告的損失,應由被告王某某按責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
對于原告的各項損失,其中醫(yī)療費8,098.18元,由相應的門急診病歷及醫(yī)療費票據(jù)等予以證明,本院予以確認;營養(yǎng)費,本院根據(jù)原告的傷情酌情按照40元/天計算15天為600元;護理費,本院酌情按照3,107元/月計算15天為1,553.50元;誤工費,本院酌情參照本市最低工資2,480元/月計算1個月為2,480元;交通費,本院根據(jù)原告的就醫(yī)情況酌情認可200元;律師費,系原告合理損失,本院酌情認可3,000元。上述損失合計為15,931.68元,應由被告王某某全額賠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王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王某某損失15,931.68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90元,由原告王某某負擔55元,由被告王某某負擔235元;公告費560元,由被告王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夏??君
書記員:夏丹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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