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間市。
委托代理人:劉樹通,河北一力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公司。
負責人:李彥君,該公司經(jīng)理。
社會統(tǒng)一信用代碼:91130900806603142A。
地址:滄州市運河區(qū)。
委托代理人:王天軍、陳夢瑜,河北傲宇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王某某訴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公司保險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郝夢迎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劉樹通,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公司委托代理人陳夢瑜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王某某訴稱,2016年4月2日,韓秋華駕駛冀T×××××小型轎車,行駛至岐銀線177公里處與立志路交叉口時與穆曉杰駕駛的冀A×××××冀A×××××發(fā)生碰撞,冀A×××××冀A×××××又與王某某駕駛的冀A×××××冀A×××××相撞,造成原告車輛受損及穆曉杰當場死亡的后果。事故發(fā)生后,經(jīng)武強縣交警大隊認定韓秋華負主要責任,穆曉杰、王某某負次要責任。王某某所駕駛的車輛雖掛靠在藁城市華運汽車運輸隊但實際車主為王某某,并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了車輛損失險等保險,對于原告的損失被告保險公司應依據(jù)保險合同予以賠償,故此,特依法訴至法院,請求被告依據(jù)保險合同賠償原告損失共計156691元。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公司辯稱,核實原告主體資格,因保單中的被保險人為藁城區(qū)華運汽車運輸隊,另核實掛車投保情況,掛車損失我公司不予承擔。核實車輛行駛證、駕駛證、從業(yè)資格證及事故經(jīng)過是否均合法有效。在無拒賠免賠情形下,對原告的合理合法損失,根據(jù)事故責任比例予以承擔,若原告向我公司全額主張,應核實其是否已向三者主張賠償。
經(jīng)審理查明,原告王某某是冀A×××××冀A×××××車的實際所有權(quán)人,其將該車掛靠在藁城市華運汽車運輸隊。冀A×××××車在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公司投保了保險金額為264000元的機動車損失保險及不計免賠,保險期間自2016年2月19日至2017年2月18日。2016年4月2日20時50分,韓秋華酒后駕駛冀T×××××號小型轎車沿立志路由西向東行駛,行至岐銀線177公里與立志路交叉口處左轉(zhuǎn)彎時,遇穆曉杰駕駛冀A×××××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冀A×××××重型倉柵式半掛車沿307國道由北向南行駛,致兩車發(fā)生碰撞,后冀A×××××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冀A×××××重型倉柵式半掛車又與對向原告王某某駕駛的冀A×××××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冀A×××××重型倉柵式半掛車發(fā)生碰撞,造成三車不同程度損壞,韓秋華、韓柏熠、韓燁楠、孫志朋受傷,穆曉杰當場死亡,張海玉受傷后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武強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對本次事故作出冀公交認字[2016]第00102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韓秋華應負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穆曉杰負次要責任,原告王某某負次要責任,其他人無責任。因車輛受損,武強縣交通警察大隊委托武強縣物價局價格認證中心對車損進行評估,該公司出具價格鑒定結(jié)論書認定冀A×××××號車的車輛損失金額為138990元,冀A×××××車的車輛損失金額為28914元。本次鑒定原告花費公估費4300元。另外,因事故導致冀A×××××號車受損,需搶險施救,原告花費施救費8000元。
以上事實有保單、車輛掛靠協(xié)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行駛證、駕駛證、價格鑒定結(jié)論書、鑒定費票據(jù)、施救費票據(jù)為證。
本院認為,本案為保險糾紛。原告王某某為其實際所有的冀A×××××號車在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公司投保保險金額為264000元的車輛損失險及不計免賠,原、被告之間已形成的保險合同法律關(guān)系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且本次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nèi),對此,本院予以確認。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公司理應在保險合同范圍內(nèi)賠償原告合理合法的損失。
本次事故經(jīng)武強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冀A×××××號車駕駛員即原告王某某負此事故的次要責任,事故造成了車輛損壞。關(guān)于冀A×××××車的車損,武強縣交通警察大隊依法委托武強縣物價局價格認證中心進行了評估,該中心出具價格鑒定結(jié)論書認定該車的車輛損失金額為138990元,被告不認可該鑒定結(jié)論,但經(jīng)法庭釋明后,其在提出重新鑒定申請后又自行撤回且未提供相反證據(jù),應視為對鑒定結(jié)論的認可,故本院對該評估報告予以采納。對于被告辯稱應按交通事故責任比例承擔的意見,本院認為,原告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其有權(quán)就全部車輛損失要求被告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規(guī)定,原告的車輛損失中應由第三者賠償?shù)牟糠?,在被告向原告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該部分范圍內(nèi)可代位行使原告向第三者即交通事故次要責任方請求賠償?shù)臋?quán)利,現(xiàn)原告選擇基于保險合同關(guān)系要求被告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本院依法予以支持。關(guān)于鑒定費4300元,屬于保險事故發(fā)生后為確定保險標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合理費用,被告理應在保險責任范圍內(nèi)予以理賠。因冀A×××××車并未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保險,對其產(chǎn)生的損失及費用,被告不負賠償責任,結(jié)合鑒定標的及收費金額本院酌定冀A×××××的車損鑒定費為3560元。關(guān)于冀A×××××號車的施救費8000元,原告提交了武強縣北方汽車修理廠開具的施救費發(fā)票,本院認為,施救費系原告為減少被保險車輛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且原告提交的施救費票據(jù)顯示的施救單位具有施救資質(zhì),施救地點與本案交通事故的發(fā)生具有關(guān)聯(lián)性,故本院對原告提供的該筆8000元的施救費票據(jù)依法予以采信,被告應當在保險責任范圍內(nèi)予以理賠。關(guān)于酒檢鑒定費400元,不屬于原告投保的保險理賠范圍,故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公司應在機動車損失保險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王某某車輛損失138990元、鑒定費3560元和施救費8000元,以上共計150550元。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四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公司賠付原告王某某保險理賠款150550元,限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履行完畢。
如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717元,由原告王某某負擔61元,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公司負擔1656元。
如不服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郝夢迎
書記員: 南子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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