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豐寧滿族自治縣。
委托代理人:張子華,河北坤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豐寧滿族自治縣。
再審申請人王某某因與被申請人王某某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承民終字第278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xiàn)已審查終結。
王某某申請再審稱:(一)原審判決認定1999年二輪土地承包時,所留的機動地三年一調整,故2014年調整土地不違背法律和政策性規(guī)定,不違背公序良俗,缺少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按照1999年二輪土地承包時的政策規(guī)定,廢除了兩田制,而且機動地應控制在5%以下,承包期限30年不變,因此,無論是誰,都不得擅自調整承包地。王某某耕種2010年調整時分配的土地,并進行了大量的投入,屬于發(fā)包到戶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的主要依據(jù)不足。(二)《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于2003年開始實施,根據(jù)法律適用原則,本案應適用該法的有關規(guī)定,原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綜上,請求撤銷原判,依法再審。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項,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四)土地承包經營方案;”依據(jù)上述規(guī)定,對于土地承包經營方案的調整屬于村民自治的范疇。本案中,在1999年二輪土地承包時,經全體村民同意,泡子沿組把其所有的組內耕地分為了長期承包地和短期承包地,決定了“長期承包地三十年不變,短期承包地每三年一調整”的承包方案。在2014年春召開了以聯(lián)產承包戶為基準的全體會議,80%以上戶同意按以前原定方案執(zhí)行調整土地,并以抓鬮方式對大小草場等地的機動地進行了重新分配。因此,上述承包方案是村民民主議定的結果,是大多數(shù)村民意志的體現(xiàn)。王某某作為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一,也理應按照該承包方案執(zhí)行。2014年根據(jù)上述承包方案調整機動地時,王某某已取得相應的承包地,王某某也取得本案訴爭土地的承包經營權,王某某再繼續(xù)耕種現(xiàn)已重新分配給王某某的承包地,侵犯王某某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故原審判決王某某返還王某某本案訴爭的土地,并賠償王某某相應的經濟損失并無不當。王某某主張其在2010年已經取得訴爭土地的承包經營權,缺少依據(jù)。經審查,原審判決適用法律并無不當。
綜上,王某某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規(guī)定的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王某某的再審申請。
審 判 長 李京山 代理審判員 習 靜 代理審判員 郭寶永
書記員:尹明銳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