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河北省秦皇島市,公民身份號碼×××。委托訴訟代理人徐桂華,河北百人合律師事務(wù)所律師。被告劉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戶籍地黑龍江省北安市,公民身份號碼×××。委托訴訟代理人杜秀珍,河北凱悅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償還借款本金550萬元及違約金(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計算),其中200萬元的違約金從2013年6月11日起計算;100萬元的違約金從2013年8月13日起計算;170萬元的違約金從2013年10月10起計算;80萬元的違約金從2015年9月1日起計算;2、被告承擔訴訟費。事實與理由:原告與劉柱于2013年4月11日簽訂了借款合同,借款金額為200萬元,期限為60天,違約金為每日1萬元,4月12日通過銀行轉(zhuǎn)賬給付劉柱200萬元,劉柱出具了收款憑證。2013年6月13日,原告與劉柱簽訂了借款合同,借款金額為100萬元,借款期限為60天,違約金為每日5000元,6月14日原告通過銀行轉(zhuǎn)賬給付劉柱100萬元。2013年8月10日,原告與劉柱簽訂了借款合同,借款金額為170萬元,借款期限為60天,違約金9000元,8月9日原告已通過銀行轉(zhuǎn)賬將該筆借款給付了劉柱,劉柱出具了收款憑條。2015年2月3日原告出借給劉柱60萬元,該筆借款通過銀行匯款到張宏權(quán)賬戶。2015年9月1日,原告給付劉柱20萬元現(xiàn)金,劉柱出借了欠條,但該五筆借款到期后,劉柱一直未償還,故原告于2016年6月1日起訴劉柱至本院,訴訟過程中劉柱死亡,原告追加劉柱繼承人劉某為本案被告。被告劉某辯稱,1,被告方認為原告所訴的內(nèi)容與本案實際不符,劉柱曾經(jīng)向原告借過款,但是本金已經(jīng)還清,利息也償還了大部分,僅欠部分利息。2,原告所訴的利息也與本案實際不符,因劉柱一直在向原告償還,原告不能依合同約定的期限主張利息。3,原告與劉柱之間沒有合同約定、利息約定的應(yīng)當在此之前沒有利息,比如借款60萬元這筆,當事人間無借款合同,沒有約定利息,不產(chǎn)生利息。4,原告未向劉柱支付的這筆即沒有本金更不能產(chǎn)生利息,比如付現(xiàn)金20萬元,原告沒有向被告給付。請查明事實。5、不認可違約金,合同未約定利息,被告無違約行為。6、劉某放棄對劉柱財產(chǎn)的繼承,不應(yīng)承擔責任。經(jīng)審理本院認定,劉柱于2016年11月19日因病死亡,其生前身份證號碼為×××,其戶籍顯示劉柱的父親劉喜、母親劉娥均早于劉柱死亡,劉柱戶籍信息顯示其無配偶及子女,被告劉某為劉柱的哥哥,劉某為劉柱唯一繼承人。2013年4月11日原告作為出借人、甲方,劉柱作為借款人、乙方簽訂了借款合同一份,載明:”......第一條甲方于2013年4月11日借給乙方金額為人民幣(大寫)貳佰萬元整(小寫:2,000,000.0),借款期限為60天,到2013年6月10日之前,該筆借款必須償還給甲方。......第五條違約責任:乙方不按期歸還借款,從逾期之日起按每日(大寫)壹萬元向甲方支付逾期違約金。......”該合同下方有手寫文字:”該筆借款已于2013年3月10日到期債權(quán)人一直催要,債務(wù)人無力償還?,F(xiàn)雙方協(xié)商一致,借款期限延長至2016年6月10日劉柱2015年11月9日。”劉柱于2013年4月11日給原告出具收款憑條一份,載明:”今已收到出借人王某某依據(jù)甲、乙雙方簽訂的《借款合同》,于2013年4月11日以轉(zhuǎn)賬方式支付給借款人的資金共計人民幣貳佰萬元整(¥2,000,000.0),該筆借款已匯入借款人指定賬戶,賬戶為工商行×××劉柱,河東支行工商行×××李靜(此卡轉(zhuǎn)50萬)農(nóng)行劉柱×××?!痹嫣峤?013年4月12日銀行轉(zhuǎn)款業(yè)務(wù)回單一份,證明原告王某某給劉柱卡號為×××的賬號轉(zhuǎn)款50萬元,原告另稱還有一筆50萬元是原告依據(jù)被告收款憑條上的指示打往李靜的賬戶上,第3筆100萬元是原告通過其公司賬戶打往劉柱尾號9576的銀行卡上的轉(zhuǎn)賬。2013年6月13日原告作為出借人、甲方,劉柱作為借款人、乙方簽訂了借款合同一份,載明:”......第一條甲方于2013年6月13日借給乙方金額為人民幣(大寫)壹佰萬元整(小寫:1,000,000.0),借款期限為60天,到2013年8月13日之前,該筆借款必須償還給甲方。......第五條違約責任:乙方不按期歸還借款,從逾期之日起按每日(大寫)伍仟元向甲方支付逾期違約金。......”該合同下方有手寫文字:”該筆借款已于2013年8月13日到期債權(quán)人一直催要,借債務(wù)人無力償還?,F(xiàn)雙方協(xié)商一致,借款期限延長至2016年8月13日劉柱2015年11月9日?!眲⒅?013年6月13日給原告出具收款憑條一份,載明:”今已收到出借人王某某依據(jù)甲、乙雙方簽訂的《借款合同》,于2013年6月13日以轉(zhuǎn)賬方式支付給借款人的資金共計人民幣壹佰萬元整(¥1,000,000.0),該筆借款已匯入借款人指定賬戶,賬戶為:文廣支行×××?!痹嫣峤?013年6月14日銀行轉(zhuǎn)款客戶回單,證明原告王某某給劉柱卡號為×××銀行卡轉(zhuǎn)款100萬元。2013年8月10日原告作為出借人、甲方,劉柱作為借款人、乙方簽訂了借款合同一份,載明:”......第一條甲方于2013年8月10日借給乙方金額為人民幣(大寫)壹佰柒拾萬元整(小寫:1,700,000.0),借款期限為60天,到2013年10月10日之前,該筆借款必須償還給甲方。......第五條違約責任:乙方不按期歸還借款,從逾期之日起按每日(大寫)玖仟元向甲方支付逾期違約金。......”該合同下方有手寫文字:”該筆借款已于2013年10月10日到期債權(quán)人一直催要,借債務(wù)人無力償還。現(xiàn)雙方協(xié)商一致,借款期限延長至2016年8月10日劉柱2015年11月9日?!眲⒅?013年8月10日給原告出具收款憑條一份,載明:”今已收到出借人王某某依據(jù)甲、乙雙方簽訂的《借款合同》,于2013年8月10日以轉(zhuǎn)賬方式支付給借款人的資金共計人民幣壹佰柒拾萬元整(¥1,700,000.0),該筆借款已匯入借款人指定賬戶,賬戶為:文廣支行×××(原文如此)?!痹嫣峤?013年8月9日銀行轉(zhuǎn)款客戶回單,證明原告王某某給劉柱卡號為×××銀行卡轉(zhuǎn)款170萬元。原告提交欠條一張,載明:”今欠王某某人民幣:陸拾萬元正(600000.00)元欠款人劉柱注(于2015年9月15日內(nèi)還清)2015年9月1日?!痹摴P款項由原告打往被告指定的大舅哥張宏權(quán)的賬戶。是原告通過中國銀行的網(wǎng)銀進行的匯款,匯款的賬號是張宏權(quán)的尾號3973的賬號,分兩筆匯的,每筆30萬元。原告另提交欠條一張,載明:”今欠王某某人民幣:貳拾萬元正(200000.00)元欠款人劉柱2015年9月1日注(于2015年9月15日內(nèi)還清)?!北驹赫{(diào)取了楊某中國民生銀行賬戶流水以及王某某中國銀行賬戶流水,其中楊某的銀行流水顯示:”2013年4月11日10筆5萬元轉(zhuǎn)賬收款賬號為×××李靜收款行102100099996中國工商銀行2013年4月12日1筆100萬轉(zhuǎn)賬收款賬號為×××劉柱收款行102126004692工商銀行秦皇島河東支行?!蓖跄衬车你y行流水顯示:”王某某卡號:×××于2015年2月3日及2015年2月4日分別向張宏權(quán)匯款30萬元,收款賬號為:×××?!痹嬷鲝埥杩?50萬元,認可劉柱曾經(jīng)還過部分利息,其中包括2014年2月20日36萬元,2014年5月13日36萬元,2014年4月19日16萬元,2014年7月5日40萬元,共計128萬元。另查明,本案在劉柱生前審理中,原告申請證人楊某出庭作證,證人稱原告與其有資金往來,在2013年4月11日、12日有兩筆款是從其這出去的,是王某某讓其打給對方的,一個50萬元,一個100萬元。對于證人證言,劉柱認為證人證言不能證明原告與被告之間的借貸關(guān)系存在,僅能證明原告與證人之間存在借貸關(guān)系。案外人于亞鵬曾于2016年10月31日到庭接受詢問,其稱原告為其岳父,與劉柱為朋友關(guān)系,本案中劉柱向其轉(zhuǎn)款為劉柱償還欠其的錢,與原告無關(guān)。雙方主要就被告劉某是否應(yīng)承擔償還責任及原告訴請有無法律依據(jù)等事實存在爭議。針對爭議事實,原告提交:證據(jù)一、2013年4月11日的借款合同、收款憑條和銀行轉(zhuǎn)賬回單各一份,該組證據(jù)證明原告于2013年4月11日借款給劉柱200萬元的事實,雙方在借款合同中約定如劉柱不能按期還款,從逾期之日起每日支付1萬元違約金作為利息,該筆200萬元是原告依據(jù)劉柱的指示打往收款憑條上的3個賬戶的。其中一個銀行賬戶是原告通過轉(zhuǎn)賬直接匯入劉柱農(nóng)行尾號為7964的卡上,這筆是50萬元,還有一筆50萬元是原告依據(jù)劉柱收款憑條上的指示打往李靜的賬戶上,第3筆100萬元是原告通過其公司賬戶打往劉柱尾號9576的銀行卡上的轉(zhuǎn)賬。證據(jù)二、2013年6月13日的借款合同、收款憑條和銀行轉(zhuǎn)賬回單各一份,該組證據(jù)證明原告于2013年6月13日借款給劉柱100萬元的事實,同時雙方也在借款合同中約定,如劉柱不能按期歸還借款,從逾期之日起按每日5000元向原告支付違約金作為利息,該筆借款是原告通過匯款轉(zhuǎn)賬的方式直接轉(zhuǎn)賬給劉柱60462銀行賬戶上的。證據(jù)三、2013年8月10日的借款合同、收款憑條和銀行轉(zhuǎn)賬回單各一份,該組證據(jù)證明原告于2013年8月10日借款給劉柱170萬元的事實,雙方在借款合同中約定,如劉柱不能按期歸還借款,從逾期之日起按每日9000元向甲方支付違約金,該170萬元也是原告依照劉柱的指示直接轉(zhuǎn)賬給劉柱的60462銀行卡上的。證據(jù)四、欠條一張,證明在2015年9月1日原告借款給劉柱60萬元的事實,該筆款項是原告依據(jù)劉柱的指示打往劉柱的大舅哥張宏權(quán)的賬戶。是原告通過中國銀行的網(wǎng)銀進行的匯款,匯款的賬號是張宏權(quán)的尾號3973的賬號,分兩筆匯的,每筆30萬元。證據(jù)五、欠條一張,證明在2015年9月1日原告通過現(xiàn)金的形式借給劉柱20萬元的事實。證據(jù)六、轉(zhuǎn)賬和打款的銀行對賬單,證明楊某依據(jù)原告的指示將150萬元打給了劉柱指定的賬戶。被告質(zhì)證:對證據(jù)一、真實性無異議,對原告的證明目的、數(shù)額有異議,原告證明當日轉(zhuǎn)款200萬,但憑證上只有50萬元,另外150萬元不能證明已向劉柱支付。對證據(jù)二、三、真實性無異議。對證據(jù)四、對真實性無異議。但沒有約定利息。對證據(jù)五、三性均不認可,劉柱沒有收到這20萬元,也沒有利息。對證據(jù)六、三性均不認可,只能證明是楊某的交易明細。針對爭議事實,被告提交:證據(jù)一、銀行交易記錄、轉(zhuǎn)款憑條一份復印件,證明劉柱向原告償還本金19筆,但這19筆不全。第一筆2013年8月11日,償還18萬元,用劉柱的卡還給原告的女婿于亞鵬的卡上。第二筆2013年8月12日還款9萬元,也是用劉柱的卡還給原告的女婿于亞鵬的卡上。第三筆2013年9月10日還24.3萬元,用劉柱的卡還給原告的女婿于亞鵬的卡上。第四筆2013年9月12日還18萬元,用劉柱的卡還給原告的女婿于亞鵬的卡上。第五筆,2013年10月10日還15.3萬元,用劉柱的卡還給原告的女婿于亞鵬的卡上。第六筆、2013年11月11日還款20萬元,用劉柱的卡還給原告的女婿于亞鵬的卡上。第七筆,2013年10月14日還7萬元,用劉柱的卡還給原告的女婿于亞鵬的卡上。第八筆也是2013年10月14日還50萬,用劉柱的卡還給原告的女婿于亞鵬的卡上。第九筆2013年3月18日還56萬,用劉柱的卡還給原告的女婿于亞鵬的卡上。第十筆、第十一筆均為2013年12月15日還16萬、14萬。第十二筆2013年12月16日還6萬。以上三筆均是用劉柱的卡還給原告的女婿于亞鵬的卡上。第十三筆2014年2月20日,還36萬元,是劉柱還到原告卡上的。第十四筆、2014年3月17日,還36萬元,是用劉柱的卡還給原告的女婿于亞鵬的卡上。第十五筆2014年4月15日,還20萬元,是劉金寶還到于亞鵬的卡上。第十六筆,2014年4月19日還了16萬,劉柱還到原告卡上。第十七筆,2014年5月13日還36萬元,劉柱還到原告卡上。第十八筆,2014年7月5日還40萬元,張宏權(quán)的卡還到原告的卡。劉柱是張宏權(quán)的大舅哥。第十九筆,2014年8月6日還20萬元,是張宏權(quán)的卡打到于亞鵬的卡上,共計457.63萬元。還有幾筆銀行尚未打出來。原告質(zhì)證:對證據(jù)一、第十三、十六、十七、十八筆認可。但這四筆錢是劉柱依據(jù)借款合同的約定在原告多次催要的情況下支付的一部分的利息。對打給于亞鵬的錢原告不認可。原告承認于亞鵬系其女婿。
原告王某某訴被告劉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及委托訴訟代理人徐桂華、被告委托訴訟代理人杜秀珍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關(guān)于被告劉某是否承擔償還責任,本案審理過程中,劉柱因病死亡,其兄被告劉某作為其法定繼承人,應(yīng)當以劉柱遺產(chǎn)實際價值為限對本案債務(wù)承擔清償責任,但被告劉某明確表示放棄繼承劉柱遺產(chǎn),故被告劉某不承擔償還責任。關(guān)于原告主張的依據(jù),原告與劉柱共同簽訂的三份借款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對于其借款數(shù)額及借款期限部分本院予以確認,原告履行出借義務(wù)后,劉柱應(yīng)按約定償還借款,劉柱逾期還款構(gòu)成違約,應(yīng)向原告支付違約金。原告認可被告在借款合同下方書寫延期文字并提交法庭,本院認定原告認可該延期內(nèi)容,故違約金應(yīng)自延期后的日期計算。原告主張200萬借款違約金自2013年6月11日起計算,但原告提交的借款合同上已載明借款期限延長至2016年6月10日,故該筆違約金應(yīng)自2016年6月11日起計算。原告主張100萬元借款違約金自2013年8月13日起計算,但原告提交的借款合同上已載明借款期限延長至2016年8月13日,故該筆違約金應(yīng)自2016年8月14日計算。原告主張170萬元借款違約金自2013年10月10日起計算,但原告提交的借款合同上已載明借款期限延長至2016年8月10日,故違約金應(yīng)自2016年8月11日起計算。原告主張違約金按年利率24%計算,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認可劉柱已支付128萬元違約金,該違約金產(chǎn)生于三份合同約定的延長期之前,未超過延長期之前按年利率36%計算的違約金,本院予以確認。被告向原告出具60萬元及20萬元的欠條,原告向被告交付借款,雙方形成民間借貸法律關(guān)系。被告應(yīng)按約定償還借款本金,被告逾期償還構(gòu)成違約,故原告主張被告償還借款80萬元并支付違約金,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張的違約金實為逾期利息,該利息應(yīng)自逾期之日,即2015年9月16日起計算。以上80萬元欠條均未約定利息,故應(yīng)按年利率6%計算。原告主張其他部分違約金,證據(jù)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否認收到170萬元借款,證據(jù)不足,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主張其已償還到于亞鵬賬戶上的款項為償還原告借款,證據(jù)不足,本院不予采信。綜上所述,被告劉某對劉柱的債務(wù)不承擔償還責任,劉柱欠原告550萬元及逾期利息或違約金,其中200萬元的違約金從2016年6月11日起計算,100萬元的違約金從2016年8月14日起計算,170萬元的違約金從2016年8月11日起計算,按年利率24%計算;其中80萬元的逾期利息應(yīng)自2015年9月16日起,按照年利率6%計算,以上均至借款全部償還完畢之日止,該債務(wù)應(yīng)在劉柱遺產(chǎn)范圍內(nèi)償還原告。對原告其他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條、第十條、第三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劉某對劉柱所欠的債務(wù)不負償還責任。二、原告對劉柱享有550萬元人民幣及逾期利息或違約金的債權(quán),其中200萬元的違約金自2016年6月11日起,100萬元的違約金自2016年8月14日起,170萬元的違約金自2016年8月11日起,均按年利率24%計算,其中80萬元的逾期利息應(yīng)自2015年9月16日起按照年利率6%計算,以上均計算至借款全部償還完畢之日止。三、以上債務(wù)應(yīng)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在被繼承人劉柱遺產(chǎn)范圍內(nèi)償還原告王某某。四、對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案件受理費50300元,在劉柱遺產(chǎn)范圍內(nèi)負擔,于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nèi)交納。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秦皇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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