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住景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石磊,北京吳少博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孫曼麗,北京英淇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王印員,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住景縣。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王印忠,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住景縣。
委托代理人:劉會琴(王印忠之妻),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住景縣。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王愛東,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住景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素貞(王愛東之妻),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現(xiàn)住景縣。
上訴人王某某因與被上訴人王印員、王印忠、王愛東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景縣人民法院(2017)冀1127民初264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石磊、孫曼麗、被上訴人王印員、被上訴人王印忠的委托代理人劉會琴、王愛東的委托代理人王素貞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王某某上訴請求: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審裁定,指令原審法院繼續(xù)審理。1、上訴人系訴爭的1.3畝土地的承包權人,三被上訴人分別于2009年、2012年、2014年侵占訴爭土地中的1.1畝建設房屋,上訴人請求停止侵害、返還土地、恢復原狀,一審法院駁回起訴是錯誤的。上訴人持有的農村土地承包合同以及一審法院立案時調取的景縣人民法院(2016)冀1127行初11號行政判決書完全可以證明訴爭地塊未辦理過農轉建審批,土地用途仍為農用地,上訴人對訴爭土地享有承包經營權。被上訴人建房未取得土地使用權,也未經政府行政部門的確權登記。上訴人與王愛東簽訂了換地協(xié)議,依據《河北省農村土地承包管理條例》第25條“互換是指承包者之間為方便耕種或各自需要而對承包土地進行串換,原承包關系不變”的規(guī)定,上訴人對訴爭土地仍有承包經營權。東王村村委會與上訴人、被上訴人協(xié)商,將訴爭土地調整為宅基地并重新分配,違反國家強制性法律規(guī)定,應屬無效處分,一審法院應對該協(xié)議的效力進行確認。一審法院只依據上述協(xié)議,就認定上訴人不能充分證明對訴爭土地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屬認定事實錯誤。2、一審裁定適用法律錯誤。
本院認為:一、本案上訴人王某某主張停止侵害、返還土地并恢復原狀,應基于其享有訴爭土地的承包經營權,故一審法院確定本案案由為排除妨礙糾紛欠妥,本案案由應為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本院予以糾正。
二、第一輪土地承包合同到期后,國家號召農村于1999年前后開展第二輪土地承包工作,雖然國家及其部門的文件對第二輪承包都有“延長承包期”或者“延包”的提法,但都明確指出了第二輪土地承包是在“第一輪土地承包到期”的情況下實施的“新一輪土地承包”。《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時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雖在政策層面上,二輪承包是一輪承包的延續(xù),但在法律角度上,土地承包經營權根據土地承包合同而取得,二輪承包重新訂立的承包合同,是承包人取得新的承包經營權的法律依據。本案中王某某只持有第一輪土地承包的土地承包合同,未與東王村村委會簽訂二輪土地承包合同,其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實其已實際取得了訴爭土地的二輪承包經營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款“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未實際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解決”的規(guī)定,上訴人王某某是否享有訴爭土地的承包經營權,應由其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解決,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認定其對訴爭土地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后,才有權主張停止侵害、返還土地并恢復原狀。一審法院僅依據王某某持有的1988年的土地承包合同,便認定其享有訴爭土地地二輪土地承包經營權欠妥,本院予以糾正。關于2004年5月10日王某某與王愛東簽訂的協(xié)議,因王某某、王愛東均不能證明互換前的土地分別由他們享有承包經營權,故王某某用該協(xié)議主張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理由不夠充分,本院不予采信。2009年6月25日東王莊村委會與王某某、王印貞、王印忠、王愛東簽訂的協(xié)議,也只是協(xié)議了每個人的宅基地位置,上述兩個協(xié)議是否符合法律規(guī)定,可由王某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第四十四條、第七十四條的規(guī)定,向有關人民政府申請解決。
綜上,本案不屬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圍,王某某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一審裁定結果正確,本院予以維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三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一條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長 高樹峰 審判員 崔清海 審判員 劉萬斌
書記員:蔣紅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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