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武婭娟(湖北三豐律師事務所)
譚成某
原告:王某某,女,生于1962年5月6日,漢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丹江口丁家營鎮(zhèn)金三角建材總匯業(yè)主。
委托代理人:武婭娟,湖北三豐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被告:譚成某,男,生于1974年6月24日,漢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工人。
本院在審理原告王某某訴被告譚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以已與被告達成庭外和解為由,于2014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請撤回起訴。
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訴申請的意思表示真實,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30元,減半收取65元,由原告王某某負擔。
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訴申請的意思表示真實,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30元,減半收取65元,由原告王某某負擔。
審判長:姜永波
審判員:文東生
審判員:王忠均
書記員:胡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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