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同心,女,1976年9月25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滄州市獻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海威,河北林風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趙鐵軍,男,1981年7月21日出生,漢族,住獻縣。
原告王同心與被告趙鐵軍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同心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海威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趙鐵軍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王同心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償還原告借款本金54860元,支付逾期利息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雙倍計息;2、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被告趙鐵軍自2011年開始至2014年1月份在原告經營的“獻縣日興副食銷售部”打工期間多次向原告借款累計54860元。上述借款經原告多次催要,被告總是以沒錢為由推脫,2016年1月2日,被告趙鐵軍給原告重新確認了借款數額并出具了新的借款手續(xù)即欠條一份,并承諾一年內還清。但時至今日已經兩年多,被告仍是分文未還。欠條載明日期為2016年1月2日,原告在2018年2月5日起訴還款,根據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29條第1款規(guī)定,被告應自原告主張之日支付逾期還款利息。
趙鐵軍未到庭參加庭審,也未提出答辯意見。
為證實自己的主張,原告向本院提出證據欠條一份,對于上述證據,本院認為與本案具有關聯性,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被告趙鐵軍自2011年開始至2014年1月份期間,在原告經營的“獻縣日興副食銷售部”打工,在被告工作期間多次向原告借款累計金額54860元。因被告未能還款,于2016年1月2日,給原告重新確認了借款數額并出具了新的借款手續(xù)即欠條一份。該欠條內容為:借王同心伍萬肆仟捌佰陸拾元整(54860),并簽字具名。因上述借款被告未能歸還,原告訴至本院,要求被告歸還借款本金,并自原告起訴日開始按照相關規(guī)定支付逾期利息。
本院認為,根據原告提供的證據,能夠證實原被告之間存在民間借貸關系,被告所欠原告借款的實際金額按照欠條確定為54860元。被告為原告簽署的欠條中未約定借款期限、借期利息及逾期利息,原告也未主張借期利息,逾期利息可按相關司法解釋中規(guī)定,按照年利率6%計算逾期利息。本案中,原告于2018年2月11日向本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歸還借款,故逾期利息的應自2018年2月11日開始,至本判決生效之日止。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缺席判決如下:
被告趙鐵軍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原告王同心借款本金54860元,并支付自2018年2月11日開始,至本判決生效之日止的利息,該利息以54860元借款本金為基數,按照年利率6%的計算。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85元,由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張莉
書記員: 李亞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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