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牡丹江市愛民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譚凱煥,黑龍江博學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黑龍江省穆棱市八面通鎮(zhèn)。
委托訴訟代理人:魯學成,遼寧競業(yè)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白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黑龍江省穆棱市八面通鎮(zhèn)。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某(系白某丈夫),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黑龍江省穆棱市八面通鎮(zhèn)。
委托訴訟代理人:魯學成,遼寧競業(yè)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黑龍江省穆棱市八面通鎮(zhèn)。
委托訴訟代理人:叢培鈞,黑龍江牡大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王某某與被告王某、白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申請人王某某于2016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訴前財產(chǎn)保全申請,本院于當日作出(2016)黑1004財保9號、(2016)黑1004財保9號之一民事裁定書,將王某所有的中國郵政儲蓄銀行理財款100000元、活期存款6000元及王某某所有的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存款30000元予以凍結。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后,申請人王某某于2017年2月6日、2017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財產(chǎn)保全申請,本院分別于2017年2月7日、2017年2月10日、2017年3月1日作出(2017)黑1004民初31號、(2017)黑1004民初31號之一、(2017)黑1004民初31號之二民事裁定書,凍結王某某在中國郵政儲蓄銀行的存款500000元、凍結(輪侯)王某在銀行的存款500000元、凍結(輪侯)白某在銀行的賬戶存款500000元;查封(輪侯)王某名下位于黑龍江省穆棱市紅新委福順嘉園小區(qū)建筑面積117.1平方米的房屋產(chǎn)籍;查封王某名下位于黑龍江省穆棱市民政委,建筑面積44.06平方米的房屋產(chǎn)籍;凍結王某名下住房公積金100000元、凍結白某名下住房公積金200000元、凍結尹某某名下住房公積金200000元。2017年1月17日王某對管轄權提出異議,2017年2月16日撤回管轄權異議申請。2017年2月6日,被告王某向本院申請追加尹某某為本案被告,本院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2月16日、2017年4月2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譚凱煥,被告王某、白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魯學成,被告尹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叢培鈞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三被告共同償還原告借款200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月息2%計算,2014年9月1日至2017年2月16日止的利息為1181333元,2017年2月17日至借款實際給付之日止的利息按月息2%計算,);2.訴訟費由三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3年12月1日上午,原告借給被告王某2000000元并有借條為證,當時約定每月利息2分(每月支付一次利息)。后來原告通過了解,被告王某把2000000元轉給了尹某某。原告多次索要借款至今未果,故訴至法院。
王某、白某辯稱:1.王某與王某某系多年朋友關系。2.原告主動委托王某將錢款借給他人,原告與王某是委托代理關系,王某不是真實的債務人。2013年11月30日,原告王某某主動找到王某,表示其有2000000元想讓王某的朋友尹某某給他借出去掙取利息,王某當時說讓王某某自己把錢當面給尹某某,但王某某稱其與尹某某的關系沒有王某與尹某某好,不讓王某告訴尹某某出借款是王某某的。在此期間,原告把2000000元打入王某的賬戶,被告王某沒有多想就給原告打了欠條。3.原告與尹某某已經(jīng)簽訂并履行了借款合同。王某收到此筆款后按尹某某的要求分別將此款轉入衣振武、袁偉的賬戶內(nèi)。2015年12月20日,尹某某向王某某承認2000000元系其向原告借的,王某某提出讓尹某某給其出具借款200000元的借條,尹某某即給王某某出具了借條,借條中說明王某之前打的條作廢,以尹某某打的條為準。王某向原告索要原欠條,王某某說尹某某出具的欠條上說的很清楚原條作廢了,原條原告也沒帶來,故王某就沒有多想。原告與尹某某簽訂了借款合同,尹某某明確表示愿意按照其出具給原告的借據(jù)約定承擔責任,故雙方的借貸關系仍存續(xù)。4.王某未使用該涉案款,也無任何其他收益。5.白某對本案不知情,也沒有與王某共同舉債的合意,且涉案款未用于家庭生活,原告主張白某與王某承擔連帶責任無事實和法律依據(jù)。6.王某雖然為原告出具了借條,但可以查明系原告與尹某某之間存在借貸法律關系,真實的借款主體為尹某某,原告所謂“債的加入”無任何依據(jù),尹某某從未表示過愿意加入到王某的債務中,而是明確承認自己是借款人,故原告主張王某與尹某某承擔連帶責任無依據(jù)。
尹某某辯稱:本案與王某、白某無關,借款人系尹某某,應由尹某某一人承擔還款責任。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jù)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jù)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
原告舉示的證據(jù)即借條及穆棱市農(nóng)村信用合作聯(lián)社轉取憑證各一份,證明2013年12月1日被告王某向原告借款2000000元,原告通過穆棱市農(nóng)村信用合作聯(lián)社轉賬至王某的賬戶。被告王某、白某對此份證據(jù)的形式要件和真實性沒有異議,但認為該筆錢是原告主動找王某讓借出去收取利息,不是王某借的。被告尹某某對此份證據(jù)無異議。本院認為,三被告對此份證據(jù)的形式要件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此份證據(jù)能夠證明2013年12月1日,王某給原告王某某出具了一份借款2000000元的借條,原告于當日將2000000元轉至王某的賬戶,以上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被告王某、白某舉示的證據(jù)一、2015年12月20日尹某某給原告出借的借據(jù)復印件一份,證明2015年12月20日尹某某就本案的2000000元為原告重新出具了借據(jù),此筆債務已轉移給尹某某,尹某某是實際借款人,王某就是為了幫朋友,所以王某、白某不應承擔還款責任。原告對此份證據(jù)有異議,認為當時尹某某出具此份借據(jù)有欺詐行為,原告不認可;因為出借款2000000元是原告和劉淑娟共同湊的,當時尹某某出具了這份借條后原告將此份借條原件拿給劉淑娟,劉淑娟說借條中所說的“長江木業(yè)有限公司”不是上市公司,沒有股票,不能隨時清算,純屬欺騙,后來劉淑娟對原告說此份借條原件她撕了。被告尹某某對此份證據(jù)無異議。本院認為,此份證據(jù)雖系復印件,但結合法庭調(diào)查能夠證明被告尹某某于2015年12月20日給原告出具了一份借款2000000元的借據(jù),原告收到此份借據(jù)以后認為借據(jù)中所稱的“黑龍江長江木業(yè)有限公司”不是上市公司,沒有股票,不能隨時清算,故不予認可的事實,此份證據(jù)及以上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證據(jù)二、銀行存取款憑條2張、銀行轉賬憑條4張,證明被告王某按原告王某某要求將涉案2000000元借給尹某某,并按尹某某要求將此款轉給衣振武1700000元、轉給袁偉300000元;亦證明被告王某沒有實際使用該2000000元,也沒用于家庭生活。原告對此組證據(jù)的形式要件沒有異議,對證明的問題有異議,認為該組證據(jù)只能證明被告王某從銀行取款2000000元,并向案外人衣振武及袁偉分別匯款1700000元及300000元,不能證明以上借款系原告要求放貸,故該組證據(jù)與本案無關。被告尹某某對此份證據(jù)沒有異議,認可被告王某向袁偉和衣振武支付共計2000000元是被告尹某某要求的,為了便于錢款的轉賬,故沒有要求王某直接將錢款打入尹某某的賬戶,而是要求王某按尹某某指示直接將該款匯入他人賬戶,因尹某某也是為他人籌款。本院認為,此份證據(jù)能夠證明2013年12月7日,王某向衣振武及袁偉賬戶分別匯款1700000元及300000元的事實,以上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本案的借款人應如何認定、三被告是否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關于本案的借款人應如何認定的問題?!吨腥A人民共和
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guī)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即只要借款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雙方達成合意即可。被告王某向原告王某某借款2000000元,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并有被告王某出具的借條及轉賬憑證為憑,原告與被告王某之間形成了借款合同關系,借款合同合法、有效,根據(jù)合同的相對性原則,被告王某有義務償還原告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本案借款雖系原告王某某主動提出,但該借款2000000元系轉至被告王某的個人賬戶,被告王某給原告出具了借條,故能夠認定原告與被告王某之間形成了借款合同關系,被告王某系本案的借款人。庭審中,被告王某雖舉示了證據(jù)證明該筆借款其本人并未實際使用,而是按尹某某的指示將借款轉給了他人,但該筆借款轉到被告王某賬戶以后怎么支配與原告并無關系,故被告王某提出的抗辯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尹某某于2015年12月20日給原告出具的借據(jù)上并未經(jīng)原告簽字認可,且借據(jù)中約定的“此筆借款用于黑龍江長江木業(yè)有限公司借款…債權轉股權.隨時清算”的條件未成立,故不符合債務轉移的法律規(guī)定,即被告王某將借款2000000元的債務轉移給尹某某的條件未成立。就本案而言,借款雖然由原告直接轉賬給被告王某,但原告在庭審中也承認在借款幾天后王某向其告知2000000元借款轉給了尹某某,原告在本案訴請中主張被告王某、尹某某共同償還借款,被告王某、尹某某當庭亦認可此筆借款系被告尹某某使用,被告尹某某當庭亦表示同意承擔還款責任,即王某某與王某、尹某某對債務承擔已達成合意,故被告尹某某在本案中屬于債務加入,其應當與被告王某共同償還原告借款2000000元及利息。
二、關于被告白某是否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問題。
被告王某雖系借款人,但其并未將借款2000000元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使用,被告王某亦舉示了證據(jù)證明其在收到借款后將借款轉借給了他人,故該借款應認定為被告王某的個人借款,被告白某作為王某的妻子不應承擔還款責任。
三、關于原告主張的利息問題?!吨腥A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條規(guī)定:“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guī)定支付逾期利息”。原告與被告王某、尹某某均認可借款時口頭約定借款利息為每月2分,且被告王某已按月息2分的標準支付給原告9個月的利息共計360000元,故原告主張按月息2分計算,從2014年9月1日至2017年2月16日止的利息為1181333元,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2017年2月17日以后的利息按月息2%計算至借款實際給付之日止。
綜上所述,被告王某、尹某某應當償還原告王某某借款2000000元及利息1181333元,共計3181333元,2017年2月17日以后的利息按月息2%計算至借款實際給付之日止;被告白某不應承擔還款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五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王某、尹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王某某借款本金2000000元、利息1181333元,共計3181333元,2017年2月17日以后的利息按月息2%計算至借款實際給付之日止;
二、駁回原告王某某對被告白某的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王某、尹某某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規(guī)定,當事人申請執(zhí)行的期間為二年。自判決書規(guī)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
案件受理費32251元、訴前財產(chǎn)保全費1050元、訴訟財產(chǎn)保全費5000元,由被告王某、尹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牡丹江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姜冰冰 審 判 員 金銀花 人民陪審員 楊 東
書記員:吳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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