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朱旭東(河北遠通律師事務所)
安盛天平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
黃艷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朱旭東,河北遠通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安盛天平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滄州市高新技術產(chǎn)業(yè)開發(fā)區(qū)吉林大道和蘭州路交口北側河北工業(yè)大學科技園一號樓C區(qū)。(以下簡稱安盛天平財險滄州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冉文武,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黃艷,該公司職工。
原告王某某訴被告安盛天平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朱旭東、被告安盛天平財險滄州支公司委托代理人黃艷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chǎn)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事故車輛在被告安盛天平財險滄州支公司投有交強險,且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被告安盛天平財險滄州支公司應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
原告主張醫(yī)療費10000元,有原告提交的華北石油管理局總醫(yī)院住院收費收據(jù)、患者費用匯總表、入院記錄、出院記錄、住院病歷、診斷證明書、原被告陳述等證據(jù)予以證實,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張誤工費12045元,按原告日工資106.6元計算113天,根據(jù)鑒定機構的鑒定結論及原告?zhèn)?,本院認可誤工期共計113天,因原告未提供經(jīng)勞動機關備案的勞動合同或完稅憑證證實其有固定收入,誤工費應參照2014年度河北省制造業(yè)平均工資標準計算,原告要求按其日工資106.6元計算,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故原告誤工費為12045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張護理費總計4564元,其中護理人員侯春梅護理費為1300元,按護理人員日工資100元計算13天;護理人員王伯耀護理費為3264元,按護理人員日工資116.6元計算28天,因原告未提供護理人員的經(jīng)勞動機關備案的勞動合同或完稅憑證證實護理人員有固定收入,護理費應參照2014年度河北省制造業(yè)平均工資標準計算,原告要求按分別按護理人員日工資100元、116.6元計算護理護理費,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故護理人員侯春梅護理費為1300元(100元×13天),護理人員王伯耀護理費為3264元(116.6元×28天),合計4564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張傷殘賠償金20372元,因原告屬拾級傷殘,本院酌定賠償系數(shù)為10%,賠償年限20年,賠償標準參照河北省2014年度河北省農村居民人均年純收入10186元計算為20372元(10186元×20×10%),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張交通費500元,但未提供相應證據(jù)證實,本院不予以支持。
綜上,本院認定原告的損失為:醫(yī)療費10000元、誤工費12045元、護理費4564元、傷殘賠償金20372元、精神撫慰金5000元,合計51981元。其中原告的醫(yī)療費10000元,由被告安盛天平財險滄州支公司在交強險醫(yī)療費限額內賠償原告王某某交通事故損失10000元。原告的誤工費12045元、護理費4564元、傷殘賠償金20372元、精神撫慰金5000元,合計41981元,由被告安盛天平財險滄州支公司在交強險傷殘賠償限額項下賠償原告王某某交通事故損失41981元。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九條 ?、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 ?、六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安盛天平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交強險醫(yī)療費限額內賠償原告王某某交通事故損失10000元,在交強險傷殘賠償限額項下賠償原告王某某交通事故損失41981元,合計賠償原告王某某交通事故損失51981元;
二、駁回原告王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156元,鑒定費1400元,共計2556元(原告王某某已全部預交)。由原告王某某負擔156元,被告安盛天平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負擔24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chǎn)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事故車輛在被告安盛天平財險滄州支公司投有交強險,且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被告安盛天平財險滄州支公司應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
原告主張醫(yī)療費10000元,有原告提交的華北石油管理局總醫(yī)院住院收費收據(jù)、患者費用匯總表、入院記錄、出院記錄、住院病歷、診斷證明書、原被告陳述等證據(jù)予以證實,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張誤工費12045元,按原告日工資106.6元計算113天,根據(jù)鑒定機構的鑒定結論及原告?zhèn)?,本院認可誤工期共計113天,因原告未提供經(jīng)勞動機關備案的勞動合同或完稅憑證證實其有固定收入,誤工費應參照2014年度河北省制造業(yè)平均工資標準計算,原告要求按其日工資106.6元計算,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故原告誤工費為12045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張護理費總計4564元,其中護理人員侯春梅護理費為1300元,按護理人員日工資100元計算13天;護理人員王伯耀護理費為3264元,按護理人員日工資116.6元計算28天,因原告未提供護理人員的經(jīng)勞動機關備案的勞動合同或完稅憑證證實護理人員有固定收入,護理費應參照2014年度河北省制造業(yè)平均工資標準計算,原告要求按分別按護理人員日工資100元、116.6元計算護理護理費,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故護理人員侯春梅護理費為1300元(100元×13天),護理人員王伯耀護理費為3264元(116.6元×28天),合計4564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張傷殘賠償金20372元,因原告屬拾級傷殘,本院酌定賠償系數(shù)為10%,賠償年限20年,賠償標準參照河北省2014年度河北省農村居民人均年純收入10186元計算為20372元(10186元×20×10%),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張交通費500元,但未提供相應證據(jù)證實,本院不予以支持。
綜上,本院認定原告的損失為:醫(yī)療費10000元、誤工費12045元、護理費4564元、傷殘賠償金20372元、精神撫慰金5000元,合計51981元。其中原告的醫(yī)療費10000元,由被告安盛天平財險滄州支公司在交強險醫(yī)療費限額內賠償原告王某某交通事故損失10000元。原告的誤工費12045元、護理費4564元、傷殘賠償金20372元、精神撫慰金5000元,合計41981元,由被告安盛天平財險滄州支公司在交強險傷殘賠償限額項下賠償原告王某某交通事故損失41981元。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九條 ?、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 ?、六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安盛天平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交強險醫(yī)療費限額內賠償原告王某某交通事故損失10000元,在交強險傷殘賠償限額項下賠償原告王某某交通事故損失41981元,合計賠償原告王某某交通事故損失51981元;
二、駁回原告王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156元,鑒定費1400元,共計2556元(原告王某某已全部預交)。由原告王某某負擔156元,被告安盛天平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負擔2400元。
審判長:王艷
審判員:李朋
審判員:宋威震
書記員:梁春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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