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侯琳娜(河北新圓律師事務所)
田秀某
石永安
屈繼峰(河北華巖律師事務所)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唐山市路北區(qū)許莊南里2樓4門3號。
委托代理人侯琳娜,河北新圓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田秀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職業(yè),現(xiàn)住古冶區(qū)林西東南樓46樓4號。
委托代理人石永安(被告之夫),男,現(xiàn)住古冶區(qū)林西東南樓46樓4號。
委托代理人屈繼峰,河北華巖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王某某訴被告田秀某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侯琳娜,被告田秀某的委托代理人石永安、屈繼峰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租賃合同是出賣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2007年9月27日,國豐爐料公司下屬灤縣麻灣坨有發(fā)采石廠與被告田秀某簽訂《協(xié)議書》,該協(xié)議簽訂后,灤縣麻灣坨有發(fā)采石廠按照約定交付給田秀某,田秀某有按照合同約定給付租金的義務。但是田秀某只支付了租金45萬元,2010年10月30日該租賃協(xié)議期限屆滿,田秀某尚欠90萬元租金沒有支付。2010年10月9日,國豐爐料公司與原告王某某簽訂《關于出賣麻灣坨有發(fā)采石廠的協(xié)議》,國豐爐料公司將其下屬的灤縣麻灣坨有發(fā)采石廠出賣給原告王某某,交款日期為2010年10月31日,合同款項交清后該協(xié)議生效。原告王某某按照協(xié)議約定履行了付款170萬元的義務,國豐爐料公司向原告王某某實際交付了該麻灣坨采石廠并將田秀某拖欠的兩年承包費90萬元債權轉讓給原告王某某并授權王某某全權負責,王某某已實際通知了田秀某該債權轉讓事宜,因此該債權轉讓是有效的。國豐爐料公司在其下屬的灤縣麻灣坨有發(fā)采石場與被告田秀某簽訂的租賃合同期間并未解除合同,被告田秀某以后兩年沒有經營作為拒付租金的抗辯理由不予采信。該合同期間屆滿后,國豐爐料公司與原告王某某簽訂出賣該有發(fā)采石廠的協(xié)議沒有損害承租人田秀某的利益。因此王某某作為本案原告要求被告田秀某給付拖欠的兩年承包費90萬元應予支持。原告王某某以2007年2月唐山中元誠信資產評估事務所作出的資產評估表為依據(jù),要求被告返還裝載機、家具、電視機、石渣等價值約40萬元的財物,因其與國豐爐料公司辦理交接,在設備清點過戶時沒有書面的證據(jù)材料予以證實,原告也不能提供充分證據(jù)證明上述財物是否由被告田秀某占有,并且有發(fā)采石廠經營石渣銷售,原告以2007年2月作出的資產評估表中有石渣18338噸為由主張被告予以返還,缺乏事實依據(jù)。因此,本院對被告要求返還裝載機等價值約40萬元財物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綜上,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 ?、第八十條 ?、第一百三十條 ?、第一百三十五條 ?、第二百一十二條 ?、第二百二十六條 ?、第二百二十七條 ?、第二百三十五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田秀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王某某拖欠的租金人民幣90萬元。
二、原告王某某其他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6500元,由原告王某某負擔5115元,被告田秀某負擔1138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租賃合同是出賣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2007年9月27日,國豐爐料公司下屬灤縣麻灣坨有發(fā)采石廠與被告田秀某簽訂《協(xié)議書》,該協(xié)議簽訂后,灤縣麻灣坨有發(fā)采石廠按照約定交付給田秀某,田秀某有按照合同約定給付租金的義務。但是田秀某只支付了租金45萬元,2010年10月30日該租賃協(xié)議期限屆滿,田秀某尚欠90萬元租金沒有支付。2010年10月9日,國豐爐料公司與原告王某某簽訂《關于出賣麻灣坨有發(fā)采石廠的協(xié)議》,國豐爐料公司將其下屬的灤縣麻灣坨有發(fā)采石廠出賣給原告王某某,交款日期為2010年10月31日,合同款項交清后該協(xié)議生效。原告王某某按照協(xié)議約定履行了付款170萬元的義務,國豐爐料公司向原告王某某實際交付了該麻灣坨采石廠并將田秀某拖欠的兩年承包費90萬元債權轉讓給原告王某某并授權王某某全權負責,王某某已實際通知了田秀某該債權轉讓事宜,因此該債權轉讓是有效的。國豐爐料公司在其下屬的灤縣麻灣坨有發(fā)采石場與被告田秀某簽訂的租賃合同期間并未解除合同,被告田秀某以后兩年沒有經營作為拒付租金的抗辯理由不予采信。該合同期間屆滿后,國豐爐料公司與原告王某某簽訂出賣該有發(fā)采石廠的協(xié)議沒有損害承租人田秀某的利益。因此王某某作為本案原告要求被告田秀某給付拖欠的兩年承包費90萬元應予支持。原告王某某以2007年2月唐山中元誠信資產評估事務所作出的資產評估表為依據(jù),要求被告返還裝載機、家具、電視機、石渣等價值約40萬元的財物,因其與國豐爐料公司辦理交接,在設備清點過戶時沒有書面的證據(jù)材料予以證實,原告也不能提供充分證據(jù)證明上述財物是否由被告田秀某占有,并且有發(fā)采石廠經營石渣銷售,原告以2007年2月作出的資產評估表中有石渣18338噸為由主張被告予以返還,缺乏事實依據(jù)。因此,本院對被告要求返還裝載機等價值約40萬元財物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綜上,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 ?、第八十條 ?、第一百三十條 ?、第一百三十五條 ?、第二百一十二條 ?、第二百二十六條 ?、第二百二十七條 ?、第二百三十五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田秀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王某某拖欠的租金人民幣90萬元。
二、原告王某某其他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6500元,由原告王某某負擔5115元,被告田秀某負擔11385元。
審判長:趙彩虹
審判員:么偉利
審判員:李健
書記員:歐陽麗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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