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國然
辛集市城市管理局
梁金亮(河北海洲律師事務所)
原告:王國然。
被告:辛集市城市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崔建旺,局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梁金亮,河北海洲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王國然與被告辛集市城市管理局勞動爭議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后,做出(2015)辛民初字第01509號民事判決,被告辛集市城市管理局不服判決,提出上訴,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6)冀01民終3009號裁定書認為本案事實不清,發(fā)回本院重新審理,本院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國然、被告辛集市城市管理局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梁金亮到庭參加訴訟。
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王國然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被告給付返聘工資6795元;2.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與理由:原告在辛集市鄉(xiāng)鎮(zhèn)企業(yè)職工學校返聘期間欠下返聘工資6795元,該校后劃轉(zhuǎn)到被告名下,各種手續(xù)于2013年11月18日交接完畢,被告占用該校,拖欠原告的工資一直推脫不予給付,故起訴到法院,應依法判決。
辛集市城市管理局辯稱,職工學校在向被告移交時沒有將與本案有關的證據(jù)進行交接;原告提交的證據(jù),記賬方式不明確,沒有詳細的每個月工資及數(shù)額的來源;原告不到退休年齡,不存在返聘的問題。
本案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原告王國然2002年提前離崗,后安排到辛集市鄉(xiāng)鎮(zhèn)企業(yè)職工學校任副校長,2013年辛集市政府撤銷了辛集市鄉(xiāng)鎮(zhèn)企業(yè)職工學校,將該校國有資產(chǎn)劃轉(zhuǎn)給辛集市城市管理局,債權債務人員人事宜整建制移交給被告,辛集市鄉(xiāng)鎮(zhèn)企業(yè)職工學校的上級主管部門辛集市工業(yè)和信息化局與被告辦理了交接手續(xù)。
在職工學校2011年的現(xiàn)金日記賬和記賬憑證中均顯示欠原告2011年至2012年2月返聘工資6795.2元。
為此,原告王國然向辛集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該委員會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不予受理。
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證據(jù)有:仲裁書,本院(2015)辛民初字第00846號民事判決書,記賬憑證,會議紀要,相關文件,中級法院民事判決,王立云的證言,工信局的證明等證據(jù),證實拖欠工資的事實。
被告認為賬目是2016年初才移交的,經(jīng)石家莊財信會計事務所審計,認為原告的工資記賬年限不符,相互矛盾。
本院認為,辛集市政府已將原告工作的學校人財物移交給被告,被告應對原單位的債權承擔責任,原告在學校工作,學校拖欠原告返聘工資6795元在會計賬目中有明確記載,雖經(jīng)審議賬目中有矛盾之處,但是被告并無證據(jù)證明不拖欠原告工資,故原告的主張應予支持。
綜上所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 ?、第九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辛集市城市管理局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nèi),給付原告王國然返聘工資6795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0元,由被告辛集市城市管理局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辛集市政府已將原告工作的學校人財物移交給被告,被告應對原單位的債權承擔責任,原告在學校工作,學校拖欠原告返聘工資6795元在會計賬目中有明確記載,雖經(jīng)審議賬目中有矛盾之處,但是被告并無證據(jù)證明不拖欠原告工資,故原告的主張應予支持。
綜上所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 ?、第九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辛集市城市管理局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nèi),給付原告王國然返聘工資6795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0元,由被告辛集市城市管理局負擔。
審判長:王云峰
審判員:馬樹立
審判員:秦閃
書記員:陶林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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