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坤,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廊坊市安次區(qū)。委托訴訟代理人:王紅,女,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廊坊市安次區(qū)。(系原告之妹)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廷娟,廊坊市廣陽區(qū)愛民道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侯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廊坊市安次區(qū)。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呂梁市分公司,住所地呂梁市離石區(qū)新華街73號。負責人李學君,該公司總經理。委托訴訟代理人:王靜,河北尚仁律師事務所律師。(未到庭)委托訴訟代理人:閆周波,河北尚仁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王坤訴稱,2016年6月11日4時20分許,被告侯某某駕駛京A×××××號重型自卸貨車沿富康道由北向南行駛至富康道“連莊子村”村口處向東左轉彎時,該車右側與沿此路由南向北行駛的原告駕駛的二輪摩托車相撞,造成雙方車輛損壞,原告王坤受傷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經交警認定,被告侯某某承擔主要責任,原告承擔次要責任。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故訴至本院。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40000元并承擔訴訟費用。后原告變更訴訟請求為:1、要求被告賠償原告醫(yī)療費28883.4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200元,營養(yǎng)費2500元,誤工費17077.3元,護理費7708元,鑒定費1600元,殘疾賠償金56498元,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18616.2元,交通費540元,精神損害賠償金5000元、車輛損失2000元,共計141622.9元。由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117439.5元,剩余24183.4元,由二被告按責任比例70%賠償16928.38元,以上兩項合計134368元。2、保留后續(xù)治療費的訴訟權利。3、訴訟費由被告承擔。被告侯某某辯稱,對交通事故事實及責任劃分無異議,對原告合理合法的損失同意賠償。被告保險公司辯稱,對交通事故發(fā)生的事實及責任劃分無異議。被告侯某某駕駛的車輛在我公司投保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者險,限額100萬元,含不計免賠,此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在被告行駛證、駕駛證、從業(yè)資格證等證件合法有效的情況下,愿意賠償原告合理合法的損失。本案訴訟費、鑒定費不同意承擔。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1、原告提交診斷證明、病歷、清單、醫(yī)療費票據。證明原告治療情況及支付醫(yī)療費28883.4元。被告保險公司認為應扣除10%非醫(yī)保用藥。被告保險公司的抗辯理由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不予采信。故對該組證據的證明效力予以確認。2、原告提交住院病歷。證明原告住院12天,主張住院伙食補助費1200元。被告保險公司認可每天50元。原告主張的住院伙食補助費,符合法律規(guī)定,故對該份證據的證明效力予以確認。3、原告提交司法鑒定報告、營業(yè)執(zhí)照、市場證明。證明原告在廊坊市眾源市場從事餐飲業(yè),誤工期180日,按照餐飲業(yè)34629元/年,主張誤工費17077.3元。被告認為營業(yè)執(zhí)照系復印件,不能作為定案依據,且營業(yè)執(zhí)照無法顯示原告在該市場工作。被告保險公司的理由成立,故對原告提交的營業(yè)執(zhí)照、市場證明的證明效力不予確認。被告認為原告的誤工期180日過長,具體時間請法院依法裁定。原告提交的司法鑒定報告,程序合法,被告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故對原告提交的司法鑒定報告的證明效力予以確認。4、原告提交護理協(xié)議、護理費發(fā)票、營業(yè)執(zhí)照。證明原告住院期間12天,雇傭護工進行護理并支付護理費2400元。出院后38天,由妹夫張金北進行護理,按照制造業(yè)標準50983元/年,主張護理費7708元。被告認為原告雇傭護工支付的護理費標準過高,不認可。原告提交的護理協(xié)議、護理費發(fā)票,能夠形成證據鏈,可以證實原告雇傭護工的事實。因此,對原告提交的護理協(xié)議、護理費票據的證明效力予以確認。被告對營業(yè)執(zhí)照有異議,認可出院后由其妹夫進行護理,對護理標準不認可。本院根據醫(yī)療機構意見及鑒定意見書確定。5、原告主張營養(yǎng)費2500元。按照每天50元,計算50日。被告認為數額過高,請求法院酌定。本院根據原告的傷情及鑒定意見書確定。6、原告提交交通費票據,證明原告因交通事故支出交通費540元。被告認為數額過高,請求法院酌定。本院根據原告就醫(yī)的時間、地點、次數、人數確定。7、原告提交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費票據、市場證明、商鋪出租合同。證明原告構成十級傷殘,按照城鎮(zhèn)標準主張殘疾賠償金56498元并支付鑒定費1600元。被告認為原告系農村戶口,按照城鎮(zhèn)標準計算沒有法律依據。市場證明不符合證據的法定形式,該證據無法證實原告從事餐飲業(yè)及原告經常居住地在城鎮(zhèn)且收入來源于城鎮(zhèn),因此,認可農村標準。被告認為商鋪出租合同未注明確切位置,未提交交納租金的相關憑證,對其真實性不認可。被告的抗辯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信。故對原告提交的市場證明、租房合同的證明效力不予確認。被告對鑒定意見書有異議,認為原告不構成傷殘,三期鑒定時間過長。被告未向本院提交鑒定程序違法的相應證據,對其抗辯理由,本院不予采信。故對原告提交的司法鑒定意見書的證明效力予以確認。原告提交的鑒定費票據,符合民事證據規(guī)則的規(guī)定,對該份證據的證明效力予以確認。8、原告提交村委會證明及戶籍證明信、戶口本、出生證明。證明原告有四位被扶養(yǎng)人,按照農村標準計算,主張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18616.2元。被告對該組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數額過高。原告提交的證據可以相互佐證,能夠證實原告在交通事故發(fā)生前有四個被扶養(yǎng)人。故對該組證據的證明效力予以確認。9、原告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被告有異議,不認可。本院根據此次事故給原告造成的精神損害程度確定。10、原告提交事故現場照片、購車收據。證明原告車輛受損,主張車輛損失2000元。被告有異議,不認可。本院根據交通事故認定書及車輛受損情況確定。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6年6月11日04時20分許,被告侯某某駕駛京A×××××號重型自卸貨車沿富康道由北向南行駛至富康道“連莊子村”村口處向東左轉彎時,該車右側與沿此路由南向北行駛的原告王坤駕駛的無號牌二輪摩托車相撞,造成雙方車輛損壞及原告王坤受傷的交通事故。經廊坊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直屬二大隊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駕駛人侯某某應承擔此事故的主要責任,駕駛人王坤應承擔此事故的次要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原告被送往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中心醫(yī)院進行住院治療。經醫(yī)生診斷為:“1、顳骨骨折(右側凹陷性,左側線性);2、創(chuàng)傷性硬膜外血腫;3、顱底骨折;4、顱內積氣(氣顱癥);5、創(chuàng)傷性腦脊液漏;6、趾開放性損傷伴趾甲損傷(右足第一趾);7、趾骨骨折;8、腓骨骨折(右側);9、耳聾(左側混合性);10、軟組織挫傷(右手)?!痹孀≡褐委?2天,共支付門診及住院醫(yī)療費共計28883.4元。原告王坤住院期間雇傭護工12天,支付護理費2400元。出院后38天由其妹夫張金北進行護理。另查明,2017年8月15日,原告王坤經安次司法醫(yī)學鑒定中心進行傷殘等級、誤工期、護理期、營養(yǎng)期鑒定。該所作出安次司鑒中心【2017】鑒字第(471)號司法鑒定意見書,內容為:“(一)顱腦損傷開顱術后:十級傷殘;(二)誤工期:180日、護理期50日,營養(yǎng)期50日?!睘榇?,原告支付鑒定費1600元。原告母親于振蘭,于xxxx年xx月xx日出生,父親王書岐,于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二人共生育二個子女,分別為王坤、王紅。原告王坤與其妻李金鳳共生育二個子女,長女王雨嘉(xxxx年xx月xx日出生)、長子王博晨(2012年6月19日)。原告王坤和被扶養(yǎng)人于振蘭、王書岐、王雨嘉、王博晨均為農村居民。再查明,被告侯某某駕駛的京A×××××號重型自卸貨車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限額1000000元,含不計免賠),此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
原告王坤與被告侯某某、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呂梁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坤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紅、王廷娟,被告侯某某,被告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閆周波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經廊坊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直屬二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侯某某應承擔此事故的主要責任,原告王坤應承擔此事故的次要責任,被告無異議,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侯某某駕駛的京A×××××號重型自卸貨車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和商業(yè)三者險。投保車輛在保險期間發(fā)生交通事故,應先在交強險各分項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根據保險合同在商業(yè)三者險范圍內按照責任比例70%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由被告侯某某在保險范圍之外對原告合理損失承擔70%的賠償責任。對原告主張的醫(yī)療費28883.4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200元、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18616.2元、鑒定費1600元,證據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對原告主張的營養(yǎng)費2500元數額過高。根據原告提交的鑒定意見書,載明原告營養(yǎng)期為50日,按照每天50元,原告主張營養(yǎng)費2500元,證據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對原告主張的誤工費17077.3元數額過高。被告保險公司認為原告誤工期過長,但其未向本院提交相應證據,因此,被告保險公司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被告認為原告提交的市場證明、商鋪出租合同無法證實原告從事餐飲業(yè)及其實際減少的誤工損失。被告的抗辯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信。但原告按照每天94.87元的標準主張誤工費,符合當地收入水平,因此,原告主張的誤工費17077.3元在合理范圍內,本院予以支持。對原告主張的護理費7708元數額過高。被告保險公司認為原告主張的護理期過長,但其未向本院提交相應證據,對其抗辯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原告住院期間雇傭護工支付護理費2400元,證據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出院后,原告主張由其妹夫進行護理,但原告僅提交營業(yè)執(zhí)照,未提交其他證據予以佐證,無法證實護理人員實際減少的誤工損失,因此,原告提交的證據不足。故按照河北省2017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中居民服務業(yè)35785元/年,計算38日,支持3726元(35785÷365×38)。綜上,原告主張的護理費共計支持6126元。對原告主張的殘疾賠償金56498元數額過高。被告保險公司認為原告不構成傷殘,但其未向本院提交鑒定程序違法的相應證據,亦未申請鑒定人出庭作證,故被告保險公司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原告提交的市場證明及商鋪出租合同無法證實原告從事餐飲業(yè),亦無法證實原告經常居住地在城鎮(zhèn)。因此,原告未提交公安機關出具的其在城鎮(zhèn)居住的相應證據或居住證,故原告提交的證據不足。按照河北省2017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中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11919元/年,計算20年,支持23838元。(11919×20×10%)對原告主張的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數額過高,根據原告的傷情、殘疾程度及當地生活水平等因素,本院酌情支持3000元。對原告主張的交通費540元,在合理范圍內,本院予以支持。對原告主張的車輛損失2000元數額過高,根據原告提交的相應證據,本院酌情支持1000元。原告主張保留后續(xù)治療費的訴訟權利,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即原告待后續(xù)治療費用產生后,另行主張。綜上所述,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主張的合理合法的損失,本院依法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第、第二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呂梁市分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原告王坤醫(yī)療費10000元、誤工費17077.3元、護理費6126元、殘疾賠償金42454.2元(含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18616.2元)、交通費54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元、車輛損失1000元,共計80197.5元(賠償款打入原告王坤在中國農業(yè)銀行廊坊龍河分理處,賬號:62×××72)。此款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二、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呂梁市分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范圍內賠償原告王坤18883.4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200元、營養(yǎng)費2500元,共計22583.4元的70%為15808.38元(賠償款打入原告王坤在中國農業(yè)銀行廊坊龍河分理處,賬號:62×××72)。此款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三、被告侯某某賠償原告王坤鑒定費1600元的70%為1120元(賠償款打入原告王坤在中國農業(yè)銀行廊坊龍河分理處,賬號:62×××72)。此款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四、駁回原告王坤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照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987元,減半收取1493.5元,訴訟保全費1020元,共計2513.5元。由原告王坤負擔753.5元,由被告侯某某負擔1760元。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張莉莉
書記員:劉婉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