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坤,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大學文化,農民,住河北省黃驊市。委托訴訟代理人:宗方超,北京市東元(滄州)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閆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高中文化,個體,住河北省黃驊市。被告:馬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個體,住河北省黃驊市。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黃驊支公司(以下簡稱人保財險黃驊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黃驊市渤海路市政府西側。負責人:賀鵬,經理。委托訴訟代理人:鄭廣濤,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大學文化,公司職員,住。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人保財險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東城區(qū)朝陽門北大街17號。負責人:郭少軍,總經理。委托訴訟代理人:陳秋余,北京培仁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王坤提出訴訟請求:一、各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45189元;二、訴訟費由被告方承擔。被告閆某某辯稱,交通事故發(fā)生屬實,認可交警部門作出的責任認定。我所駕駛的冀J×××××號車為被告馬某某所有,馬某某將該車一直交由我駕駛。該車在人保財險投保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對于原告的損失應當由保險公司賠償。原告王坤給被告的20000元是要求暫緩報警的諒解費,而非墊付款,不同意返還。被告馬某某缺席無答辯。被告人保財險黃驊支公司辯稱:1、事故車輛冀J×××××號車在我公司投保交強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2、請求核實我方標的車的行駛至及駕駛人員駕駛證。如果沒有拒賠免賠情況,我公司將按照保險合同合理合法的賠償原告損失。被告人保財險北京分公司辯稱:1、事故車輛冀J×××××號車在我公司投保商業(yè)三者險1000000元并投保不計免賠,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在核實其駕駛證、行駛證年檢合法有效且無其他拒賠免賠情況,我公司將按照保險合同合理合法的賠償原告損失;2、在該交通事故中,我公司承保車輛負事故次要責任,對于超出交強險部分我司承擔不超過30%的賠償責任;3、訴訟費、鑒定費等各項間接損失及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和費用,我司不予承擔。案件事實經審理查明,2018年8月3日20時50分,原告王坤夜間飲酒后駕駛冀J×××××號小型轎車,沿中捷渤海路由西向東行駛至事故地點處,與前方順停的被告閆某某駕駛的冀J×××××號車相撞,造成雙方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滄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區(qū)分局交警二大隊處理并出具事故認定書,認定原告王坤負主要責任,被告閆某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冀J×××××號車乘車人張洋無責任。冀J×××××號車登記所有人為王蒙雨,其與原告王坤系夫妻關系,并出具聲明同意原告王坤以個人名義進行訴訟。被告馬某某系閆某某駕駛的冀J×××××號車登記所有人。該車在被告人保財險黃驊支公司投保交強險,在被告人保財險北京分公司投保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理賠限額為1000000元,并投保不計免賠,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事故發(fā)生后,原告王坤申請對冀J×××××號車車輛損失進行鑒定。經本院委托,滄州市平安舊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出具鑒定評估報告書,鑒定冀J×××××號車因本次事故造成車輛損失為67797元。原告支付鑒定費3500元。綜合雙方當事人的訴、辯意見及庭審意見,本院確認原告王坤因此次事故造成的損失為:1、車輛損失67797元(依據(jù)鑒定評估報告書予以確定);2、車損鑒定費3500元(依據(jù)鑒定費發(fā)票予以確定);3、施救費1000元(依據(jù)施救費發(fā)票予以確定);4、替代性交通工具費用3000元(100元/天×30天,根據(jù)交警部門處理事故需要及維修車輛可能所需時間,參考原告提供的車輛租賃合同及租賃費發(fā)票,酌定支持原告30天每天100元的租賃費用);綜上,原告王坤各項損失共計75297元。另查,原告王坤立案時主張各被告賠償其因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25189元,同時還主張被告閆某某返還墊付款20000元。因兩項請求非屬同一法律關系,經本院釋明,原告本案僅主張侵權之訴,要求各被告賠償因事故造成的損失25189元。裁判理由與結果
上列原、被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李朝霞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被告馬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本院涉及的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處理,作出的事故認定書,事實清楚,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確認。根據(jù)交通事故認定書,被告閆某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其應對原告損失承擔30%的賠償責任。因原被告均未提供證據(jù)證實冀J×××××號車輛所有人被告馬某某對本次事故的發(fā)生存在過錯,故被告馬某某不承擔賠償責任。庭審中,被告人保財險北京分公司主張?zhí)娲越煌üぞ叩馁M用不屬于保險公司的賠償范圍,但其就該項損失保險公司應當免賠未提供證據(jù),故對其主張,本院不予采信。被告閆某某駕駛的冀J×××××號車在被告人保財險黃驊支公司投保交強險,在被告人保財險北京分公司投保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故人保財險黃驊支公司應在冀J×××××號車所投交強險財產損失項下賠償原告車輛損失2000元;剩余損失73297元,由被告人保財險北京分公司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理賠限額內依責30%賠償原告21989.10元,以上共計23989.10元。待被告人保財險黃驊支公司、被告人保財險北京分公司賠付后,被告閆某某在本案中不再承擔給付賠償款的義務。被告馬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視為放棄當庭答辯、舉證、質證等訴訟權利。為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十五條第(六)項、第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黃驊支公司在冀J×××××號車所投交強險財產損失項下賠付原告王坤各項損失2000元;二、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在冀J×××××號車所投商業(yè)三者險理賠限額內賠付原告王坤各項損失21989.10元;三、駁回原告王坤的其他訴訟請求。以上有給付內容的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完畢,到期將款交黃驊市人民法院(開戶行:工商銀行黃驊支行,戶名:黃驊市人民法院,賬號:04×××43)。如未按本判決所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15元,由原告王坤承擔40元,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承擔175元(限判決生效之日交納)。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同時預交上訴費,上訴于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李朝霞
書記員:李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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