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荊門市分公司
張瓊(湖北新天律師事務所)
王某某
周飛(湖北法之星律師事務所)
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荊門市分公司,住所地荊門市東寶區(qū)象山大道45號。
代表人:文雷,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張瓊,湖北新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王某某,務工。
委托代理人:周飛,湖北法之星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告:田某某,司機。
原審被告:陳詞,個體。
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荊門市分公司(以下簡稱財保荊門分公司)因與被上訴人王某某,原審被告田某某、陳詞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及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湖北省沙洋縣人民法院(2015)鄂沙洋縣拾民初字第00094號民事判決,上訴至本院。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4月15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財保荊門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張瓊,被上訴人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周飛,原審被告田某某、陳詞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審歸納本案的爭議焦點為:1、殘疾賠償金、護理費、誤工費是否過高;2、精神損害撫慰金和交通費是否過高;3、鑒定費和訴訟費是否應當由財保荊門分公司承擔。
關于殘疾賠償金、護理費、誤工費是否過高的問題。王某某系廣州市御超電子有限公司職工,自2012年8月起進入該公司工作至今,食宿均在該公司。其經(jīng)常居住地、主要生活來源地、生活消費地等均在城鎮(zhèn),王某某主張按其經(jīng)常居住地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2598.70元/年計算殘疾賠償金的訴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結(jié)合王某某的傷殘賠償指數(shù)38%,其主張殘疾賠償金247750.12元(32598.70元/年×20年×38%)的訴請,原審予以支持。王某某依據(jù)法醫(yī)鑒定結(jié)論確定的護理時間120日主張護理費,原審結(jié)合王某某傷情、住院天數(shù)等綜合因素考慮,該鑒定意見認定的護理時間并無不妥,結(jié)合三原審被告認可的護理費標準78.71元/天,王某某主張護理費9445.20元的訴請(78.71元/天×120天),原審予以支持。王某某依據(jù)法醫(yī)鑒定結(jié)論確定的誤工時間240日主張誤工費,原審結(jié)合王某某傷情、住院天數(shù)、實際年齡等綜合因素考慮,該鑒定意見認定的誤工時間過長,原審參照醫(yī)療機構出具的出院醫(yī)囑需休三月的證明予以認定王某某的誤工時間,加上王某某住院天數(shù)40天,原審認定王某某的誤工時間為130天,故王某某的誤工費應為10232.30元(78.71元/天×130天)。
關于精神損害撫慰金、交通費是否過高的問題。原審認為,本次事故給王某某帶來了巨大精神痛苦,應當予以賠償,結(jié)合王某某傷殘等級、事故責任劃分以及本地區(qū)生活水平等情況,原審認為王某某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15000元過高,應以10000元為宜。王某某雖未提交交通費發(fā)票,但結(jié)合實際情況,王某某因事故受傷確實存在交通費支出,原審對此酌情予以支持,具體數(shù)額以500元為宜。
關于訴訟費和鑒定費是否由保險公司承擔的問題。鑒定費,系王某某在此事故發(fā)生后進行傷殘鑒定所產(chǎn)生的實際、必要費用,財保荊門分公司未提交該鑒定費不屬于第三者責任險理賠范圍的相關證據(jù),故其提出鑒定費不應賠償?shù)霓q解意見,原審不予采納。此次交通事故發(fā)生后,保險公司未積極、及時按照保險合同賠償受害人的損失,且保險公司在本案中負有賠償義務,根據(jù)《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相關規(guī)定,并結(jié)合案情,保險公司應按其賠償數(shù)額來負擔案件訴訟費用,故財保荊門分公司不承擔訴訟費的辯解意見,原審不予支持。
綜上,王某某的各項經(jīng)濟損失共計346239.37元[醫(yī)療費65311.75元、殘疾賠償金247750.12元、護理費9445.20元、誤工費10232.3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800元、交通費500元、鑒定費22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王某某訴請的數(shù)額242017.13元系其按照責任劃分后三原審被告應承擔的數(shù)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 ?第二款 ?、第一百一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 ?第一款 ?、第十五條 ?第一款 ?(六)項、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 ?、六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第一款 ?的規(guī)定,判決:一、王某某的各項經(jīng)濟損失共計346239.37元,由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荊門市分公司在其為鄂H×××××號車承保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nèi)賠償120000元[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項下10000元、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項下110000元(含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剩余226239.37元,由陳詞賠償50%即113119.68元,田某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二、該判決[[eb5d33fa469a4e7c96a6c012548054de:64Article1Paragraph|第一項 ?應由陳詞賠償并由田某某承擔連帶責任的賠償款]]113119.68元,由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荊門市分公司在其為鄂H×××××號重型自卸貨車承保的第三者責任險限額范圍內(nèi)依合同約定賠付113119.68元。三、駁回王某某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4930元,由王某某負擔100元,由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荊門市分公司負擔4830元。
宣判后,財保荊門分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訴稱,1、王某某在事故發(fā)生前一直在沙洋縣××村務農(nóng)生活,從未在外打工,其傷好后才前往南方打工,其殘疾賠償金應按湖北省農(nóng)村居民純收入標準計算;2、誤工時間應計算至定殘前一日,原審認定誤工時間130天錯誤,應為93天。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判,依法改判。
王某某辯稱,1、財保荊門分公司提交的視頻無法證實王某某在農(nóng)村務農(nóng),而王某某在一審提交了公司的相關證明,證明王某某在廣州工作,王某某的殘疾賠償金應該按照廣州市的標準計算;2、沙洋騰信法醫(yī)鑒定的誤工時間為240天,原審僅認定為130天,為盡快結(jié)案,王某某對此沒有提出上訴。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田某某、陳詞未發(fā)表任何意見。
財保荊門分公司對原審查明的王某某自2012年8月一直在廣州務工的事實有異議,對其余事實無異議,王某某、田某某、陳詞對原審查明的事實均無異議。對雙方當事人均無異議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案的事實爭點為王某某是否自2012年8月一直在廣州務工。
針對此事實爭點,王某某在原審中提交了廣州市御超電子有限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組織機構代碼復印件、稅務登記證復印件以及廣州市御超電子有限公司出具的在職證明、工資表12張,擬證明王某某工作、居住、生活均在廣州。
財保荊門分公司在原審中提交視頻資料一份,擬證明王某某在農(nóng)村居住生活,未在外地務工。
王某某和財保荊門分公司均認為對方的證據(jù)不真實,上述證據(jù)經(jīng)本院審查,王某某提交的證據(jù)雖系復印件,但加蓋有公司公章,符合證據(jù)的形式要件,而財保荊門分公司提交的證據(jù),因視頻資料上無明確的時間、地點,也無證人的身份情況,且二審中本院詢問,視頻資料中的證人能某出庭作證,財保荊門分公司回答,證人不愿出庭。依照證據(jù)的審核認定相關規(guī)定,存有疑點的視頻資料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jù),故本院對財保荊門分公司提交的視頻資料,不予采信。王某某提交的在職證明、12張工資表能夠證實事故發(fā)生前一年,王某某一直廣州市御超電子有限公司工作,財保荊門分公司無相反證據(jù)予以反駁,故本院對原審認定王某某自2012年8月一直在廣州務工的事實予以確認。
二審查明的事實與原審一致。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王某某的殘疾賠償金的計算標準及王某某的誤工時間如何確定。
本院認為,關于殘疾賠償金的計算標準問題,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關于經(jīng)常居住地在城鎮(zhèn)的農(nóng)村居民因交通事故傷亡如何計算賠償費用的復函》精神,區(qū)別城鎮(zhèn)居民與農(nóng)村居民而有不同,非絕對地以戶口論。受害人是農(nóng)村戶口,但在城市工作、居住,其經(jīng)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來源地均為城市,有關損害賠償費用應當根據(jù)當?shù)爻擎?zhèn)居民的相關標準計算。另,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賠償權利人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jīng)常居住地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nóng)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于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jīng)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北景钢?,王某某自2012年8月一直在廣州務工,其經(jīng)常居住地及主要收入來源地均在廣州,原審按廣東省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標準計算其殘疾賠償金,并無不當。財保荊門分公司提出的王某某的殘疾賠償金應按湖北省農(nóng)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標準計算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王某某的誤工時間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規(guī)定:“誤工費根據(jù)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jù)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y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xù)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可見,誤工時間的計算標準有兩種,一是依據(jù)醫(y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二是從受傷之日起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第一種適用于受害人受傷但未構成傷殘的情形。第二種適用于受害人受傷,并因傷致殘的情形。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xù)誤工的,法律規(guī)定的誤工時間最長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受害人定殘后,其因完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而導致的預期收入損失以殘疾賠償金的方式獲得賠償,不在誤工費之列。王某某在原審中雖提交了司法鑒定意見書,擬證明其誤工時間為240天,但其從受傷之日到定殘前一日的時間為93天,超出的天數(shù)不應計算為誤工時間。原審雖然依據(jù)王某某的出院醫(yī)囑將其誤工時間定為130天,但仍超過了法定最長誤工時間,財保荊門分公司提出原審計算王某某的誤工時間過長的上訴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院確認王某某的誤工損失為78.71元/天×93天=7320.03元。王某某的總損失應為346239.37元-10232.30元+7320.03元=343327.10元。財保荊門分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賠償120000元后,剩余223327.10元由財保荊門分公司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nèi)賠償50%,即111663.55元,合計231663.55元。
綜上所述,原判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有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第二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二)項 ?之規(guī)定,經(jīng)合議庭評議,判決如下:
一、撤銷湖北省沙洋縣人民法院(2015)鄂沙洋縣拾民初字第00094號民事判決;
二、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荊門市分公司賠償王某某231663.55元;
三、駁回王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第二款項,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履行完畢。如果未按判決書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4930元,由王某某負擔100元,由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荊門市分公司負擔483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4930元,由王某某負擔100元,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荊門市分公司負擔4830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院認為,關于殘疾賠償金的計算標準問題,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關于經(jīng)常居住地在城鎮(zhèn)的農(nóng)村居民因交通事故傷亡如何計算賠償費用的復函》精神,區(qū)別城鎮(zhèn)居民與農(nóng)村居民而有不同,非絕對地以戶口論。受害人是農(nóng)村戶口,但在城市工作、居住,其經(jīng)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來源地均為城市,有關損害賠償費用應當根據(jù)當?shù)爻擎?zhèn)居民的相關標準計算。另,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賠償權利人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jīng)常居住地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nóng)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于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jīng)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北景钢?,王某某自2012年8月一直在廣州務工,其經(jīng)常居住地及主要收入來源地均在廣州,原審按廣東省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標準計算其殘疾賠償金,并無不當。財保荊門分公司提出的王某某的殘疾賠償金應按湖北省農(nóng)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標準計算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王某某的誤工時間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規(guī)定:“誤工費根據(jù)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jù)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y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xù)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笨梢?,誤工時間的計算標準有兩種,一是依據(jù)醫(y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二是從受傷之日起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第一種適用于受害人受傷但未構成傷殘的情形。第二種適用于受害人受傷,并因傷致殘的情形。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xù)誤工的,法律規(guī)定的誤工時間最長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受害人定殘后,其因完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而導致的預期收入損失以殘疾賠償金的方式獲得賠償,不在誤工費之列。王某某在原審中雖提交了司法鑒定意見書,擬證明其誤工時間為240天,但其從受傷之日到定殘前一日的時間為93天,超出的天數(shù)不應計算為誤工時間。原審雖然依據(jù)王某某的出院醫(yī)囑將其誤工時間定為130天,但仍超過了法定最長誤工時間,財保荊門分公司提出原審計算王某某的誤工時間過長的上訴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院確認王某某的誤工損失為78.71元/天×93天=7320.03元。王某某的總損失應為346239.37元-10232.30元+7320.03元=343327.10元。財保荊門分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賠償120000元后,剩余223327.10元由財保荊門分公司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nèi)賠償50%,即111663.55元,合計231663.55元。
綜上所述,原判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有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第二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二)項 ?之規(guī)定,經(jīng)合議庭評議,判決如下:
一、撤銷湖北省沙洋縣人民法院(2015)鄂沙洋縣拾民初字第00094號民事判決;
二、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荊門市分公司賠償王某某231663.55元;
三、駁回王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第二款項,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履行完畢。如果未按判決書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4930元,由王某某負擔100元,由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荊門市分公司負擔483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4930元,由王某某負擔100元,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荊門市分公司負擔4830元。
審判長:蘇華
審判員:張宙飛
審判員:李丹
書記員:胡飛翔院法.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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