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現(xiàn)住哈爾濱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冉照山,黑龍江鴻安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肇源縣龍某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住所地肇源縣城北街。
法定代表人:劉景軍,職務經理。
被告張某某,男,現(xiàn)住嫩江縣。
原告王某某與被告肇源縣龍某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張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2月17日以雙方已經達成和解協(xié)議為由,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申請撤訴理由正當,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王某某撤訴。
案件受理費1,150.00元,由原告負擔。
審判員 楊艷紅
書記員:崔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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