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原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址河北省保定市高陽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蘇亞杰,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址河北省保定市高陽縣,系王某之母。
委托訴訟代理人:段紅格,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址河北省保定市高陽縣,系王某之姨。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陽支公司,營業(yè)場所河北省保定市高陽縣朝陽路102號。
負責人:董紀輝,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冉寶強,河北尚言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王某因與被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陽支公司(以下簡稱人保高陽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高陽縣人民法院(2017)冀0628民初153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8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王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蘇亞杰、段紅格,被上訴人人保高陽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冉寶強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jù)。對當事人二審爭議的事實,本院認定如下: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另查明,人保高陽公司在一審答辯中稱“我司在保險責任險內(保險范圍內)在核實原告駕駛證、行駛證真實有效后對原告合理損失進行賠償?!痹谕徶蟹Q“我公司認為本事故不屬于保險責任,不予賠償。”
本院認為,本案訴訟雙方所簽訂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雙方應按照法律規(guī)定及保險合同約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上訴人王某一審提交了維修票據(jù)、高陽縣氣象局出具的“降雨”證明,但上述證據(jù)不能證明王某車輛發(fā)生故障屬于保險責任事故,王某在一審起訴時稱“車輛突然停止,無法正常行駛”,未提交事故認定書或鑒定報告等證據(jù)證實其車輛損失屬于保險賠償范圍?!吨腥A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后,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保險人通過其他途徑已經(jīng)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的除外。本案中,王某并未說明報案的準確時間,且對人保高陽公司提出的其是在事故發(fā)生三天后才報案并未提出異議,無法證實王某已履行了及時報險義務。王某稱其是在得到人保高陽公司同意和認可后進行的維修,未能提供證據(jù)證實,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jù)”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的解釋》第九十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jù)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jù)或者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的規(guī)定,其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王某主張人保高陽公司應承擔保險賠償責任,其提交的證據(jù)不能證實其主張,一審對其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于法有據(jù)。
本案所涉賠償事宜并未涉及免責條款,對王某關于人保高陽公司未進行告知、應予理賠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人保高陽公司在一審答辯中稱“我司在保險責任險內(保險范圍內)在核實原告駕駛證、行駛證真實有效后對原告合理損失進行賠償。……”在庭審中稱“我公司認為本事故不屬于保險責任,不予賠償?!睋?jù)此,人保高陽公司對于本案是否屬于保險責任事故已提出質疑,并明確表示不予賠償。王某上訴稱“保險公司表示只需核實我方的相關證件和手續(xù),即對合理損失進行賠付、人保高陽公司僅對我方損失數(shù)額過高提出了質疑”的上訴理由,與事實不符,對此上訴主張依法不予認定。
人保高陽公司一審對涉案車輛的損失情況申請鑒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的解釋》第一百二十一條規(guī)定,當事人申請鑒定,可以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申請鑒定的事項與待證事實無關聯(lián),或者對證明待證事實無意義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因人保高陽公司對于本案性質已提出質疑,且王某未提交有效證據(jù)證實本案屬于保險責任賠償范圍,人保高陽公司提出對車輛損失金額進行鑒定無意義,一審法院未予準許并無不當,且人保高陽公司對此并未提出上訴。一審法院程序并未違法。
綜上所述,王某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審判長 李舒淼
審判員 王紅哲
審判員 鄭金梁
書記員: 邊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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