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饒河縣居民,住饒河縣。
被告:孫某,男,年齡不詳,漢族,饒河縣居民,住饒河縣。
原告王某某與被告孫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8年4月2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孫某經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2017年12月6日,被告孫某在我處借款本金216000元,沒有約定利息和還款時間。我要求被告償還借款本金216000元。
被告孫某未答辯。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12月6日,被告孫某在原告王某某處借款本金216000元。原告起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償還借款本金216000元。
本院認為,此案系民間借貸糾紛。被告孫某拖欠原告王某某借款有借據為證,本院予以確認。被告孫某應按約定予以償還。原告王某某要求被告孫某償還借款本金216000元的主張,本院予以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缺席判決如下:
被告孫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王某某借款本金216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540元,減半收取計2270元,由被告孫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雙鴨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趙志玉
書記員: 董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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