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李樹強(河北宗典律師事務所)
牛某某
李淑紅(河北石家莊橋西為民法律服務所)
孫曉杰(河北石家莊橋西為民法律服務所)
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清某支公司
馬亮(山西佳鏡律師事務所)
秦英杰(山西佳鏡律師事務所)
原告王某某,男,1958年生,漢族,住甘肅省蘭州市七里河區(qū)鄭家莊284號1153,身份證號xxxx。
委托代理人李樹強,河北宗典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牛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淑紅、孫曉杰,石家莊市橋西為民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清某支公司。
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清某縣文源路東段59號。
代表人劉瑞明,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馬亮、秦英杰,山西佳鏡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王某某與被告牛某某、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清某支公司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3日受理后,依法采用簡易程序,于2015年12月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李樹強,被告牛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孫曉杰,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清某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馬亮到庭參加訴訟。
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某某訴稱,2015年10月1日,李志剛駕駛冀A×××××、冀A×××××掛貨車(該車實際車主為牛某某,在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清某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商業(yè)三者險。
李志剛是牛某某雇傭的司機),行駛至京昆高速公路北京方向325KM+604M處時,在第一行車道由于操作不當與前方同車道王某某駕駛自己的甘A×××××小型越野客車追尾,致使甘A×××××小型越野客車與右側車道喬宇惠駕駛的晉K×××××、晉K×××××掛重型倉柵式半掛貨車追尾;隨后冀A×××××、冀A×××××掛貨車與孟鴻駕駛張?zhí)┑木㏄×××××小型轎車追尾,冀A×××××、冀A×××××掛車繼續(xù)前行與耿向宇駕駛自己的晉A×××××小型轎車追尾,致使晉A×××××小型轎車與前方張楊駕駛自己的晉A×××××小型轎車碰撞,晉A×××××小型轎車與前方晉A×××××小型轎車(現(xiàn)場駛離)追尾,造成晉A×××××小型轎車駕駛人耿向宇、晉A×××××小型轎車乘車人楊進芳輕微受傷、所涉車輛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
河北高速交警隊認定李志剛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其他人無責任。
現(xiàn)要求被告賠償給原告車損、公估費、拆驗費、現(xiàn)場施救費、交通費等損失227500元,并承擔本案的訴訟費。
被告牛某某辯稱,冀A×××××車登記在石家莊德泰長運輸有限公司名下,冀A×××××掛車登記在閆建彪名下,閆建彪系石家莊德泰長運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冀A×××××、冀A×××××掛解放重型半掛牽引車的實際車主為答辯人,掛靠在石家莊德泰長運輸有限公司經(jīng)營。
冀A×××××車在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清某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不計免賠商業(yè)三者險1000000元,冀A×××××掛車投保了不計免賠商業(yè)三者險50000元。
李志剛是答辯人雇傭的司機。
原告的合理損失應由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nèi)承擔責任。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清某支公司辯稱,對事故發(fā)生經(jīng)過及責任認定無異議。
冀A×××××車在答辯人處投保了交強險、不計免賠商業(yè)三者險1000000元,冀A×××××掛車在答辯人處投保了不計免賠商業(yè)三者險50000元,該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有效期間內(nèi)。
原告的合理損失應先在主車交強險限額內(nèi)先行支付,但應預留給其他受損車輛相應的份額,不足部分按主、掛車載明的商業(yè)三者險限額比例各自承擔,但不承擔公估費、拆驗費、施救費、交通費、訴訟費等間接損失。
本院認為,河北省公安廳高速公路交通警察總隊石家莊支隊鹿泉大隊作出的第xxxx5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予以采信。
按此認定書的認定,李志剛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其他人無責任。
李志剛是在提供勞務時致他人受損的,其給他人造成的損失應由接受勞務的被告牛某某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原告提交的公估報告是河北省公安廳高速公路交通警察總隊石家莊支隊鹿泉大隊委托有資質(zhì)的河北斯格歐保險公估有限公司作出的,被告雖對該公估報告提出異議,但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內(nèi)未提交重新鑒定的書面申請,視為其默認該公估報告,按此報告原告的車損確定為200000元。
原告主張的施救費2500元、公估費10000元、拆驗費13000元,是原告為施救其車輛、確定保險標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且有相應的證據(jù)證實,予以確認。
原告為處理該事故確需支付一定的交通費,根據(jù)本案的實際情況,該費用確定為600元。
原告的上述損失共計226100元。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的規(guī)定、結合該事故的實際情況,確定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清某支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財產(chǎn)損失限額內(nèi)先行賠付給另案當事人張楊2000元。
根據(jù)李志剛負此事故全部責任的情況,被告牛某某尚應賠償給原告王某某226100元,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清某支公司應按照肇事車輛投保的不計免賠商業(yè)三者險的約定在限額內(nèi)賠付給原告王某某226100元。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在本判決生效后二十日內(nèi),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清某支公司賠付給原告王某某226100元。
二、駁回原告王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712元,減半收取2356元,法院專遞費150元,共計2506元,由被告牛某某負擔306元,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清某支公司負擔22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河北省公安廳高速公路交通警察總隊石家莊支隊鹿泉大隊作出的第xxxx5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予以采信。
按此認定書的認定,李志剛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其他人無責任。
李志剛是在提供勞務時致他人受損的,其給他人造成的損失應由接受勞務的被告牛某某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原告提交的公估報告是河北省公安廳高速公路交通警察總隊石家莊支隊鹿泉大隊委托有資質(zhì)的河北斯格歐保險公估有限公司作出的,被告雖對該公估報告提出異議,但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內(nèi)未提交重新鑒定的書面申請,視為其默認該公估報告,按此報告原告的車損確定為200000元。
原告主張的施救費2500元、公估費10000元、拆驗費13000元,是原告為施救其車輛、確定保險標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且有相應的證據(jù)證實,予以確認。
原告為處理該事故確需支付一定的交通費,根據(jù)本案的實際情況,該費用確定為600元。
原告的上述損失共計226100元。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的規(guī)定、結合該事故的實際情況,確定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清某支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財產(chǎn)損失限額內(nèi)先行賠付給另案當事人張楊2000元。
根據(jù)李志剛負此事故全部責任的情況,被告牛某某尚應賠償給原告王某某226100元,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清某支公司應按照肇事車輛投保的不計免賠商業(yè)三者險的約定在限額內(nèi)賠付給原告王某某226100元。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在本判決生效后二十日內(nèi),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清某支公司賠付給原告王某某226100元。
二、駁回原告王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712元,減半收取2356元,法院專遞費150元,共計2506元,由被告牛某某負擔306元,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清某支公司負擔2200元。
審判長:高永庭
書記員:宋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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