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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寶海與張某某、渤海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2021-06-09 塵埃 評論0

原告:王寶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住河北省南皮縣。聯系。
委托訴訟代理人:崔長民,河北宏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山東省寧津縣。聯系。
被告:渤海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地址山東省夏津縣開發(fā)區(qū)福澤小區(qū)****號。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1400684823138E。聯系電話0534-8191****。
法定代表人:夏志紅,該公司總經理。聯系。
被告:渤海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山東分公司營業(yè)部。地址山東省濟南市市中區(qū)英雄山路**號魯潤名商廣場*座*樓。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0181353486667L。聯系電話0534-8191****。
法定代表人:董克城,該公司總經理。聯系。
委托訴訟代理人:朱莉莉,女,該公司職員。聯系。

原告王寶海與被告張某某、被告渤海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簡稱德州保險)和渤海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山東分公司營業(yè)部(簡稱山東保險)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崔長民、被告山東保險委托訴訟代理人朱莉莉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張某某和被告德州保險經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原告醫(yī)療費等各項經濟損失共計158732.67元,其中醫(yī)療費8692.67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300元、營養(yǎng)費1800元、鑒定費4560元、傷殘賠償金51524元、精神撫慰金15000元、誤工費54133元、護理費15330元、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3512元、交通費2000元、自行車車損300元,請求判令被告德州保險在交強險醫(yī)療費10000元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合計10000元,不足賠償的部分,按本案事故責任劃分,請求判令被告山東保險在商業(yè)第三者險賠償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醫(yī)療費等經濟損失80%份額;請求判令被告德州保險在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110000元限額內賠償原告鑒定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撫慰金、誤工費、護理費、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交通費合計110000元,不足賠償的部分,按本案事故責任劃分,請求判令被告山東保險在商業(yè)第三者險賠償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zhèn)麣堎r償金等經濟損失80%份額;請求判令被告德州保險在交強險財產損失2000元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自行車車損300元。事實和理由:2017年7月9日21時許,原告駕駛自行車,在805縣道南皮縣鮑官屯鎮(zhèn)小集村平淑華家門口處,與被告張某某駕駛的魯N×××××號貨車相撞,發(fā)生了原告身體嚴重受傷和原告自行車嚴重損壞的交通事故。南皮縣交警大隊認定,原告負事故次要責任,被告張某某負事故主要責任。被告張某某所駕魯N×××××號貨車在被告德州保險和被告山東保險分別投有交強險和賠償限額為50萬元的商業(yè)第三者險,本案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之內。事故發(fā)生前,原告在南皮縣浩鑫汽車修理廠打工,月均工資3500元。事故發(fā)生后至原告定殘前,原告連續(xù)誤工15個月零14天。原告需護理期間,由與原告同在一個打工單位打工的月均工資3066元的妻子劉芝云一直護理。原告?zhèn)榻涜b定構成傷殘九級。原告母親吳淑云有原告等三個成年子女,原告母親吳淑云一直由原告進行贍養(yǎng)。
被告張某某和被告德州保險未向本院提供答辯意見。
被告山東保險辯稱,本案事故機動車輛在本司及其下屬德州保險分別投保保險限額為50萬元的商業(yè)第三者險、不計免險和交強險各一份,本案事故發(fā)生在承保保險期間之內。原告支付的醫(yī)藥費用,應扣除10%的非醫(yī)保用藥。原告提供醫(yī)療費票據中記載的140元的救護車車費,應計入交通費用支出之中。原告主張每天住院伙食補助費不應超過50元、主張每天營養(yǎng)費不應超過10元。根據相關規(guī)定,原告主張誤工期限不應超過90天。原告提供勞動合同等證據,不能證明原告有固定收入的主張事實,原告誤工費應按原告農民身份收入統(tǒng)計數據確定。原告主張護理費,也應參照農民收入統(tǒng)計數據確定。原告被評定為九級傷殘不準確、原告主張傷殘賠償金、精神撫慰金數額均偏高,本司不予認可。由于鑒定機構為原告所作傷殘等級、誤工期限的鑒定報告存在鑒定程序和鑒定結論不妥問題,本司申請法院對原告?zhèn)麣埖燃?、誤工期限進行重新鑒定。
本院經審理采信證據和認定事實如下:
被告山東保險對原告主張的關于發(fā)生本案交通事故的時間、地點、事故當事人的責任劃分、因事故原告受傷和所騎自行車損壞、原告因事故傷害住院治療、事故機動車輛在該保險公司及其下屬德州保險分別投保賠償限額為50萬元商業(yè)第三者險、不計免賠險及交強險和該事故發(fā)生在承保保險期間之內的基本事實無異議,且該基本事實由原告提供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事故機動車輛投保交強險和商業(yè)第三者險保險單、原告就醫(yī)醫(y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等在案證據予以證實,本院對此予以確認。
1、2017年7月9日至8月1日,原告因中型閉合性顱腦損傷、腦挫裂傷、腰2椎體骨折和右側8、9肋骨骨折等傷情,在南皮縣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23天,支付醫(yī)療費用8553元(原告提供住院、門診醫(yī)療費票據6張);參照本省一般公職人員出差補助標準和當地審判實踐,酌定原告住院伙食補助費為2300元(原告住院23天和按每天補助100元計算)。該事實以原告提供的就醫(yī)醫(y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醫(yī)療費票據、病案病歷資料相互印證予以證實。
2、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第二款關于“受害人因傷殘持續(xù)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第三款關于“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和第二十一條關于“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guī)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的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護理的勞動報酬標準計算”之規(guī)定,根據經本院依法委托后由天津市津實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關于被鑒定人王寶?!帮B腦損傷所致智能損害、九級傷殘、建議王寶海傷后誤工期至評殘前一日、護理期150日、營養(yǎng)期60日和護理人數為一人”內容的《司法鑒定意見書》,結合原告在事故前月均工資3500元(116.67元日)的收入狀況,酌定原告自2017年7月9日事故發(fā)生時至2018年10月25日原告定殘日前一天的誤工期為472天、原告誤工費為55068元(按每天116.67元計算);參照本省上年度居民服務業(yè)年平均工資收入37349元(102.3元日)數據,酌定原告護理費為15345元(按護理期限150天、由一人護理和按每天102.3元計算);參照本省上年度農村居民年平均收入12881元數據和及當地審判實踐,酌定原告?zhèn)麣堎r償金為51524元(按賠償20年、每年12881元和賠償系數20%計算);參照當地經濟發(fā)展水平和審判實踐,酌定原告營養(yǎng)費為1800元(按營養(yǎng)期60天和每天30元計算);參照本案事故過錯責任劃分、結合原告?zhèn)槌潭群透鶕數貙徟袑嵺`及被告德州保險作為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能力等因素,酌定原告精神撫慰金為10000元。原告墊付司法鑒定費用4560元。該事實以原告提供的《司法鑒定意見書》、原告與其就業(yè)單位所簽《勞動合同書》和加蓋原告就業(yè)單位印章的工資表及原告因誤工減少收入的書面證明、司法鑒定收費票據等證據相互印證予以證實。
3、原告除提供有140元的救護車車費一張支付憑證外,未向本院提供其它交通費支付憑證,參照原告住院期間和就醫(yī)地與其居住地之間距離等因素,酌定原告交通費用為1000元。
4、原告除提供交通事故認定書用以證明其舊自行車損壞的事實,未提供該車輛損壞程度的相關證據,為避免當事人因原告損壞自行車啟動司法鑒定程序帶來的不必要的經濟損失和當事人的訴累,根據目前普通舊自行車的售價狀況,酌定原告自行車損失為120元。
5、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關于“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根據扶養(yǎng)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环鲳B(yǎng)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之規(guī)定,結合原告母親吳淑云于xxxx年xx月xx日出生和原告母親有原告等三個成年子女的現狀,參照本省上年度農村居民人均年消費性支出10536元數據,原告母親吳淑云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為3512元(按賠償5年、賠償系數20%和吳淑云三個子女各負贍養(yǎng)責任三分之一份額計算)。該事實以原告提供本村村委會出具的關于原告家庭成員及其親屬關系證明和被扶養(yǎng)人吳淑云身份證復印件等證據相互印證予以證實。
6、2017年12月1日,本院以原告提供山東保險保險單預留地址(山東省章丘市繡水大街與魯宏大道交匯處)、被告德州保險單位地址(山東省夏津縣開發(fā)區(qū)福澤小區(qū)12-5號),通過法院郵件專遞向該二被告分別送達包括記載有本院于2017年12月15日10時在本院進行鑒定機構協商內容的通知書和原告起訴狀等文書在內的訴訟文書,被告德州保險收取該訴訟文書后由其職員馬寧簽收,被告山東保險因故拒收(專遞回單有記載),本院向被告山東保險送達的訴訟文書被迫退回(依據相關送達規(guī)定,視為送達)。2017年12月15日10時,該二被告未來本院與其他當事人就選擇鑒定機構適宜進行協商,依法屬于自愿放棄訴訟權利。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十七條關于“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托的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鑒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一鑒定機構或者鑒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鑒定資格的;二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三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四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對有缺陷的鑒定結論,可以通過補充鑒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鑒定”之規(guī)定,由于被告山東保險未就自己關于啟動本案重新鑒定程序的主張事由向本院提供相關證據,本案不符合啟動重新鑒定程序的法定條件,本院故現對被告山東保險的重新鑒定申請依法駁回。
原告關于護理人妻子劉芝云有平均月薪固定收入的主張事實,被告保險公司不予認可,原告未就該主張事實向本院提供諸如勞動合同等必要證據加以證明,本院不予采信。原告主張精神撫慰金15000元,被告保險公司以該數額偏高為由不予認可,該主張數額既不符合本案案情,也不符合當地審判實踐,本院對此故做酌減處理。原告墊付的本案司法鑒定費用,屬于本案合法和必要的訴訟支出費用,被告山東保險關于該費用屬于原告間接損失而不應賠償的抗辯意見,理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保險公司針對原告主張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傷殘等級等訴求所作上述抗辯意見,缺乏事實和依據,本院不予采納。
本院經認定和酌定后,原告索賠項目與基數分別為:醫(yī)療費8553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300元、營養(yǎng)費1800元、自行車損失120元、鑒定費4560元、誤工費55068元、護理費15345元、傷殘賠償金51524元、精神撫慰金10000元、交通費1000元、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3512元。

本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關于“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和《河北省實施
辦法》第五十八條關于“機動車與非機動車或者行人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超過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的部分,由機動車方承擔賠償責任。但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依照下列規(guī)定減輕機動車方的賠償責任……(四)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行人負事故次要責任的,減輕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之規(guī)定,原告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合計12653元,由被告德州保險在承保交強險醫(yī)療費用10000元賠償限額內向原告償付10000元,不足的部分2653元,按著本案事故責任劃分,由被告山東保險在承保商業(yè)第三者險500000元賠償限額內向原告償付80%份額,即2122元;原告鑒定費、誤工費、護理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撫慰金、交通費、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合計141009元,由被告德州保險在承保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金110000元賠償限額內向原告償付110000元,不足的部分31009元,按著本案事故責任劃分,由被告山東保險在承保商業(yè)第三者險500000元賠償限額內向原告償付80%份額,即24807元;原告自行車損失120元,由被告德州保險在承保交強險財產損失2000元賠償限額內向原告償付120元。
綜上,被告德州保險在承保交強險各項賠償限額合計122000元賠償限額內向原告償付醫(yī)療費等經濟損失120120元,被告山東保險在承保商業(yè)第三者險500000元賠償限額內償付原告醫(yī)療費等經濟損失27049元。原告相關經濟損失,已由被告德州保險和被告山東保險足額賠償,被告張某某無法定義務再向原告承擔賠償責任。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之規(guī)定,缺席判決如下:

一、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被告渤海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在承保本案機動車交強險賠償限額內向原告王寶海償付醫(yī)療費等經濟損失120120元。
二、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被告渤海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山東分公司營業(yè)部,在承保本案機動車商業(yè)第三者保險賠償限額內向原告王寶海償付醫(yī)療費等經濟損失27049元。
三、被告張某某不承擔原告王寶海本案經濟損失。
三、駁回原告王寶海其它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584元,由被告被告渤海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山東分公司營業(yè)部負擔。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上訴狀(繳納上訴費),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劉志祥

書記員: 姜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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