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劉東春(湖北銀谷律師事務所)
陳某某
程東海(湖北谷伯律師事務所)
上訴人(原審原告)王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劉東春,湖北銀谷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變更、放棄訴訟請求。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陳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程東海,湖北谷伯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和解。
上訴人王某某因與被上訴人陳某某不當?shù)美m紛一案,不服谷城縣人民法院(2014)鄂谷城民三初字第0007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劉東春,被上訴人陳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程東海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二審查明的事實與原判認定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上訴人王某某在原審訴狀中陳述其向被上訴人陳某某提供資金及車輛,系雙方商定的合伙準備金,除車輛外,被上訴人陳某某對此也予以認可,并且主張已將該資金投入相關工程項目。既然雙方對本案款項為合伙資金投入款的事實均不持異議,那么,原審判決對雙方合伙的事實予以確認就無不當,繼而駁回上訴人王某某以不當?shù)美麨橛蔂罡姹簧显V人陳某某的訴訟請求也無不當?!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七十四條 ?規(guī)定:“訴訟過程中,當事人在起訴狀、答辯狀、陳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詞中承認的對己方不利的事實和認可的證據(jù),人民法院應當予以確認,但當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證據(jù)足以推翻的除外”,由于上訴人王某某未提供相反證據(jù),因此,對上訴人王某某二審中否認雙方合伙事實的上訴主張,本院不予支持。上訴人王某某如欲退伙,可另行主張權利。上訴人王某某主張車輛為其購買,雖提供了購車發(fā)票和車輛登記信息證實,但是,未提供資金支付憑證,證據(jù)不夠充分,對該主張,本院不予支持。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6754元,由上訴人王某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院認為,上訴人王某某在原審訴狀中陳述其向被上訴人陳某某提供資金及車輛,系雙方商定的合伙準備金,除車輛外,被上訴人陳某某對此也予以認可,并且主張已將該資金投入相關工程項目。既然雙方對本案款項為合伙資金投入款的事實均不持異議,那么,原審判決對雙方合伙的事實予以確認就無不當,繼而駁回上訴人王某某以不當?shù)美麨橛蔂罡姹簧显V人陳某某的訴訟請求也無不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七十四條 ?規(guī)定:“訴訟過程中,當事人在起訴狀、答辯狀、陳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詞中承認的對己方不利的事實和認可的證據(jù),人民法院應當予以確認,但當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證據(jù)足以推翻的除外”,由于上訴人王某某未提供相反證據(jù),因此,對上訴人王某某二審中否認雙方合伙事實的上訴主張,本院不予支持。上訴人王某某如欲退伙,可另行主張權利。上訴人王某某主張車輛為其購買,雖提供了購車發(fā)票和車輛登記信息證實,但是,未提供資金支付憑證,證據(jù)不夠充分,對該主張,本院不予支持。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6754元,由上訴人王某某負擔。
審判長:王劍波
審判員:李銳
審判員:尹波濤
書記員:楊文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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