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住哈爾濱市道里區(qū)。
委托代理人于月才,黑龍江錦融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黑龍江藝匯家文化商業(yè)廣場有限公司,住所地哈爾濱市紅旗大街240號。
法定代表人劉家濤,職務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姜楠,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哈爾濱市南崗區(qū)。
原告王某與被告黑龍江藝匯家文化商業(yè)廣場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審判員陳波擔任審判長,與人民陪審員李金鴿、王麗梅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于月才及被告委托代理人姜楠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基于上述事實,本院認為:原告向被告交納定金5000元、選定xxx號商鋪,并交納租金34461元,視為原告與被告達成租賃商鋪的協(xié)議,因原告銀行貸款沒有辦理成功致使雙方協(xié)議無法繼續(xù)履行責任在原告,自2013年12月16日開業(yè)起至被告向原告下達緊急公告要求原告于2014年6月7日前到商場辦理相關(guān)手續(xù)日止的租金應由原告自行承擔,自2014年6月7日后租金的擴大損失應由被告承擔?!吨腥A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qū)Ψ浇o付定金作為債權(quán)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shù)肿鲀r款或者收回。故被告應將5000元定金返還原告?,F(xiàn)原告主張被告返還原告保證金5000元及部分租金的訴訟請求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予以支持。綜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一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黑龍江藝匯家文化商業(yè)廣場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返還原告王某租金19537元(34461元-31487元/365天x173天=19537元)。
二、被告黑龍江藝匯家文化商業(yè)廣場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返還原告王某定金5000元。
三、駁回原告王某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787元,由原告負擔374元,由被告負擔413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本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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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 判 長 陳 波 人民陪審員 李金鴿 人民陪審員 王麗梅
書記員:王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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