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寧安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珊,黑龍江國大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孫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寧安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孫忠戈,黑龍江博學律師事務所律師。
再審申請人王某某因與被申請人孫某某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糾紛一案,不服本院(2016)黑10民終5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xiàn)已審查終結。
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
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jù)加以證明。沒有證據(jù)或者證據(jù)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的規(guī)定,本案中,再審申請人王某某主張原審認定案涉土地系被申請人孫某某承包寧安市沙蘭鎮(zhèn)進榮村荒山、林地的事實錯誤,原審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jù)系偽造的。對此,王某某負有相應的舉證義務。申訴聽證期間,王某某舉示的寧安市沙蘭鎮(zhèn)進榮村委員會、寧安市營城子林場證明、證人證言等證據(jù)的證明效力不足以對抗被申請人孫某某原審舉示的寧安市人民政府出具的《寧荒土集國(村)有第0356號五荒土地使用證》、《寧林證字第95010號林權證》以及寧安市沙蘭鎮(zhèn)進榮村民委員會出具的《關于孫某某承包林面積四至補充說明》等證據(jù)的證明效力,無法支持其申訴主張,王某某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原審綜合認定相關證據(jù),認定案件事實,適用法律并無不當。王某某的再審申請理由無事實及法律依據(jù),不能成立。
綜上,王某某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規(guī)定的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審判長 呂毓
審判員 楊弘智
審判員 鄭春梅
書記員: 徐一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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