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
委托訴訟代理人:彭繼南,上海彬釧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上海建工二建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國(上海)自由貿(mào)易試驗區(qū)福山路XXX號XXX樓D座。
法定代表人:陳新。
被告:上海大華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張晉民。
被告:江西金凱新型墻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撫州市。
法定代表人:洪慧珍。
原告王某與被告上海建工二建集團有限公司、上海大華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金凱新型墻板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立案。原告王某在本院依法送達交納訴訟費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內(nèi)預交案件受理費。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一項、《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一十三條規(guī)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王某撤回起訴處理。
審判員:嚴??霞
書記員:劉??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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