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姚志成(湖北西陵律師事務所)
張某某
李勇(湖北宜昌點軍區(qū)匯豐法律服務所)
原告王某某。
原告張某某(系原告王某某之妻)。
以上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姚志成,湖北西陵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quán)代理)
法定代表人黃濤,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李勇,宜昌市點軍區(qū)匯豐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特別授權(quán)代理)
本院在審理原告王某某、張某某與被告宜昌市金源房屋拆除工程有限公司財產(chǎn)損害賠償糾紛一案,原告將訴訟請求變更為1萬元,并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的撤訴申請,符合有關(guān)法律規(guī)定,應當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百五十四條 ?第一款 ?第(五)項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王某某、張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50元(原告已預交6003元),減半收取25元(本院應退訴訟費5978元),由原告王某某、張某某承擔。
本院認為,原告的撤訴申請,符合有關(guān)法律規(guī)定,應當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百五十四條 ?第一款 ?第(五)項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王某某、張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50元(原告已預交6003元),減半收取25元(本院應退訴訟費5978元),由原告王某某、張某某承擔。
審判長:尹暹賓
書記員:李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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