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鹽山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田猛,河北興鹽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某某,又名王洪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鹽山縣。
原告王某與被告王某某追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之委托訴訟代理人田猛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王某某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王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代償款4萬元及利息;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5年8月6日,被告因資金困難向王龍心借款3萬元,約定利息為月息2分,借款期限截止至2016年8月5日,此款由原告擔保。借款到期后被告并未償還借款及利息,為此王龍心將原告訴至法院,后原告與王龍心庭下調解,由原告支付王龍心本息計4萬元。本案借款人為被告,原告僅為擔保人,原告代其償還的借款本息被告應返還。
被告王某某未答辯。
原告王某為證實其主張?zhí)峁┳C據(jù):1、2015年8月6日王洪崗與王龍心借款協(xié)議原件,該協(xié)議中王某系擔保人;2、王龍心為原告出具的還款證明原件一份;3、鹽山縣小莊派出所出具的被告的戶籍證明信,證實王某某,曾用名王洪崗。
經(jīng)審查,原告王某提供的上述證據(jù)符合證據(jù)的形式規(guī)定,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5年8月6日,被告王某某因事向王龍心借款3萬元,約定利息為月息2分,借款期限至2016年8月5日,由原告王某擔保。借款到期后被告因未償還借款及利息,王龍心將原告王某起訴,后原告王某與王龍心庭下調解,由原告王某替王某某償還借款4萬元整,本息全部結清。
本院認為,原告王某替被告王某某償還4萬元借款本息,有借款協(xié)議、還款證明予以證實,本院予以確認。原告王某承擔了保證責任后,向王某某追償,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王某要求被告王某某自代償之日2017年4月2日至實際還清本息之日,以4萬元為本金,按月息2分計算利息,于法無據(jù),不予支持,應自2017年4月3日起,以4萬元為本金,計算至本判決生效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百八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六條、第三十一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王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王某代償款4萬元及利息(自2017年4月3日起,以4萬元為本金,計算至本判決生效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00元,由被告王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于建
書記員: 董玉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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