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唐山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賈小建,唐山市灤南縣倴城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龍文區(qū)九龍大道以東漳州碧湖萬達廣場A2地塊9幢1901-1910號。
負責人:謝勇,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郭立偉,河北祝瑞英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王某某與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平安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龐劍萍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王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賈小健,被告平安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郭立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某某訴請:一、判令被告給付原告理賠款82399.95元。二、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號重型半掛牽引車行駛證登記車主為唐山市豐南區(qū)億鑫工貿有限公司汽車隊,該車隊出具證明證實該車實際車主為原告王某某,二者系掛靠關系,同意由原告行使訴訟權利,保險理賠款由原告領取。該車在被告處投保了機動車損失險,不計免賠等險種,保險期限自2018年10月31日起至2019年10月30日止,被保險人為原告王某某。2019年1月19日晚12點左右,司機洪雅坡駕駛××××××牽引車在唐山市開平區(qū)河北唐銀鋼鐵有限公司卸貨時,由于司機操作不當造成車輛傾倒,發(fā)生側翻,造成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原告報了警也向被告報了險,交警隊以事故發(fā)生在鋼廠院內為由拒不出警。被告平安公司派人勘察了現(xiàn)場。2019年1月21日河北唐銀鋼鐵有限公司給原告出具證明,證實了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經(jīng)過及責任。此次交通事故給原告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為:車輛損失76050元,2349.95元,施救費4000元,合計82399.95元。但事故發(fā)生后被告未積極履行定損理賠義務,嚴重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故訴至貴院,請法院依法判決。
被告平安公司辯稱,原告的駕駛證、行駛證、從業(yè)資格證、保單合法有效下,原告主張的合理損失,我司同意在保險限額內依法賠償。原告車輛損失屬于單方公估,鑒定數(shù)額過高,明顯與實際損失不符,而且未通知我司工作人員到場共同參與核損,該公估報告不具有客觀性、真實性。我司申請重新鑒定。施救費主張金額過高,應當根據(jù)河北省道路救援服務標準計算。公估費、訴訟費不屬于保險理賠范圍。
經(jīng)審理查明,××××××牽引車實際所有人為王某某,駕駛人洪雅坡。2019年1月19日24時,洪雅坡駕駛××××××牽引車在河北唐銀鋼鐵有限公司廠內卸貨過程中,因司機操作不當,車輛發(fā)生側翻,造成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2019年1月21日,河北唐銀鋼鐵有限公司出證明,證明了事故發(fā)情況。2019年2月15日,原告王某某委托河北任典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出具公估報告,×××號牽引車車輛損失為76050元,原告實際支付維修費65000元,原告王某某支付鑒定費2349.95元,施救費4000元。原告王某某在被告平安公司處投保了機動車損失險226050元含不計免賠。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交的駕駛證、道路運輸資格證、行駛證,公估報告,鑒定費發(fā)票,修理費發(fā)票,保險單1份,銀行轉賬憑證等,本院予以認定。
本院認為,原、被告簽訂的保險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且不違反法律,合法有效。原、被告應當按照合同享有權利和履行義務。本案中,原告王某某已經(jīng)交付保費,且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被告平安公司應該按照合同的約定賠償原告王某某的車輛損失。原告王某某的經(jīng)濟損失核算為:車輛損失為65000元,公估費2349.95元,本院予以支持。施救費依據(jù)《河北省道路車輛救援服務收費標準》支持施救費2000元。被告平安公司當庭提出重新鑒定申請,因未提交相關證據(jù)佐證該公估報告價格過高,也未提交重新鑒定申請書,故本院不予重新鑒定。為保護公民合法的民事權益、維護道路交通秩序。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三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內在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王某某車輛損失費65000元、公估費2349.95元,施救費2000元,合計69349.95元。
二、駁回原告王某某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860元,減半收取930元,由原告負擔148元,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負擔782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龐劍萍
書記員: 陳家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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