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大城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海潮,大城縣光明法律服務(wù)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楊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江蘇省無錫市惠山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會杰,河北王會杰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上訴人王某某與被上訴人楊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大城縣人民法院(2016)冀1025初字第333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王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海潮、被上訴人楊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會杰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王某某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2、一二審訴訟費用全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與理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從2015年開始業(yè)務(wù)往來,上訴人主要銷售被上訴人提供的點擊產(chǎn)品,應(yīng)上訴人要求,上訴人于2015年11月28日給被上訴人提供保證金80000元,并出具一份書面字據(jù),但由于上訴人疏忽大意,將保證金誤書寫稱欠據(jù),因而造成上訴人的合法權(quán)益受損,一審對上訴人提出的合理主張不予采信,從而直接影響案件的全部實施,致使上訴人的合法權(quán)益無法得到保障。
楊某某辯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楊某某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2015至2016年期間,原告為被告供應(yīng)電機產(chǎn)品,截止2016年11月14日,被告累計欠原告貨款97500元。經(jīng)原告催要被告推托。為此,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償還欠款及逾期利息,全部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被告購買原告電機產(chǎn)品。截止至2016年11月14日雙方結(jié)算,被告尚欠原告貨款97500元。后經(jīng)原告催要未果。庭審中原告放棄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的訴訟請求。一審法院認為,被告王某某拖欠貨款的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應(yīng)予償還。判決:被告王某某償還原告楊某某貨款97500元。于判決生效后五日內(nèi)付清。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案件受理費1118元由被告王某某負擔。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沒有提交新的證據(jù)。本院認定的事實與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一致,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zhuǎn)移標的物的所有權(quán)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本案中,被上訴人楊某某向上訴人王某某出售電機產(chǎn)品,王某某給楊某某出具了貨款欠條,該貨款應(yīng)予償還。王某某辯稱系個人疏忽大意將保證金寫成了欠條,但王某某系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應(yīng)對自己的民事行為承擔責任,其辯稱疏忽大意不屬于免責范圍,故對其辯解本院不予采納。
綜上所述,上訴人王某某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yīng)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yīng)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238元,由王某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柴秋芬 審 判 員 丁宗發(fā) 代理審判員 楊日升
書記員:劉艷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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